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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石蛙不能随便抓,小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01-25 点击率: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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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26

石蛙,学名棘胸蛙,
肉味鲜美、营养丰富、市场价值高,
到山上去抓石蛙,然后再拿出去卖,
是个赚钱的好门路。
殊不知这样已经触犯了刑法。

1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28日,被告人沈某伙同被告人苏某在当日晚上7点左右乘车到达庆元县张村乡山丘村的山场,两人利用电瓶、触电杆、夜间照明等非法捕猎工具在山场的小坑边捕捉野生石蛙。7月29日凌晨1时许,在返回途中途径景宁畲族自治县秋炉乡某村路口时,被村民当场抓获。在将被告人带回村委的途中被其逃脱。被告人沈某、苏某共非法捕获石蛙65只。经鉴定,非法捕获的石蛙系棘胸蛙,为浙江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另查明,捕获的石蛙存活61只,现已全部放生。




2
裁判结果

      景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苏某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捉野生石蛙,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沈某、苏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沈某、苏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所扣押的电瓶一只、跳火器一只、触电杆二支依法予以没收。




3
典型意义
      年关将近,不少市民都希望囤一些野味过年或送亲戚朋友,却不知这样的想法付诸行动,很容易触犯法律。根据法律的规定,非法狩猎罪侵犯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外,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日常所见的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一些犯罪嫌疑人审理时表示不知道自己所捕猎的动物是野生动物,但并不意味着这样就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不要因为一时兴起或者为了一点私利触犯法律,稀里糊涂走向犯罪的道路。

4
法条链接
非法狩猎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猎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形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也就是说
捕石蛙20只以上就要被判刑!


知识点
   
非法狩猎罪VS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物;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陆生的野生动物,也包括水生的野生动物。


常见野生动物


穿山甲(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猕猴(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鬣羚(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虎纹蛙(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黑麂(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鸳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来源:景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