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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 任意不任性,任意解除权后的赔偿责任知多少
发布时间:2019-01-22 点击率: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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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法院  2018-12-29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2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加工订货合同,由A公司为B公司加工总价款88万元的家具,B公司于当日支付了10万元订金。合同约定,收到订金之日起25天到货。

       诉讼中,双方确认家具交付方式为:A公司加工完毕后通知B公司到其厂内验收,验收合格后再由A公司将家具送至B公司指定地点。

       合同签订后,B公司直到2012年底才收到验收通知,B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合同。2015年,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B公司在诉讼中坚持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涉案合同因B公司行使任意解除权而解除。

       经释明,A公司坚持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



案件焦点
       定作人在行使任意解除权后是否应赔偿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B公司在行使任意解除权后是否应赔偿A公司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条既规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同时规定了其应承担赔偿承揽人损失的责任。但是,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以对合同解除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并不以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为唯一要件,而应根据合同具体履行情况以及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原因,判定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以B公司对合同解除存在过错为前提。根据查明事实,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是A公司严重违背了合同约定的通知验收义务,而非B公司拒绝验收家具。

       因此,虽然涉案合同因B公司行使任意解除权而解除,但B公司对合同解除不存在过错,A公司无权要求其承担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A公司坚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因B公司行使任意解除权而解除,对于B公司在涉案合同解除后是否应赔偿A公司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应以B公司对合同解除存在过错为前提。

       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认可的交付方式,A公司在加工完毕后有义务通知B公司验收家具,且最迟应于2012年4月底前通知,因此双方对该义务是否依约履行发生争议,应由A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期限通知B公司进行验货,履行了通知验收义务,因此A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由于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是A公司违背合同约定的通知验收义务,而非B公司拒绝验收家具,因此涉案合同虽因B公司行使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而解除,但B公司对合同解除不存在过错,A公司要求其承担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该案例涉及承揽合同的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承揽人要求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法院应当如何裁判的问题。

一、《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的相关规定

       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合意解除和单方解除。其中,单方解除以享有解除权为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约定解除权。第九十四条规定规定了一般法定解除权。此外,合同法分则中还规定了特殊法定解除权,比如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此类解除权通常称为任意解除权。

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解除权系单方权利,属于形成权,民法理论将形成权分为一般形成权和形成诉权。《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见,我国法上合同解除权系一般形成权,当事人通过通知方式即可解除合同。《合同法》分则条款并未对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作出特殊规定,因此当事人应以通知方式行使任意解除权,包括在诉讼中通知解除。

三、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赔偿责任

       任意解除权主要涉及以信赖关系为存续基础的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并不以存在违约为前提。详言之,对方不存在违约行为时,任意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权人存在违约行为的,其亦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从公平角度考虑,任意解除权人的权利与责任必须相统一,即如果对方对合同解除不负有过错,那么任意解除权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对此,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亦有体现,该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虽然合同法未对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承揽人主张损害赔偿的具体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但参照法律关于委托合同的上述规定,承揽人要求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以定作人没有正当理由却行使任意解除权为条件,即以定作人对合同解除存在过错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