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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案例入选反垄断民事诉讼十大典型案件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1-22 点击率: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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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知产视野  2018-11-30

江苏高院两个案例分别入选
反垄断民事诉讼十大典型案件和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8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座谈会,纪念反垄断法实施十周年,公布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十大典型案件,江苏高院二审审理的无锡市保城气瓶检验有限公司诉无锡华润车用气有限公司拒绝交易纠纷案入选。

案情摘要
无锡市保城气瓶检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保城公司系从事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检验、安装的企业。华润车用气有限公司作为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燃气公司)下属子公司,系无锡地区唯一从事天然气汽车加气业务的企业。华润车用气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市场竞争,拒绝为保城公司安装的天然气出租车办理IC加气卡,致使汽车无法正常加气,影响了保城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了保城公司合法权益,遂请求法院依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确认华润车用气公司实施了拒绝交易的垄断行为,并判令其履行交易义务及赔偿保城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能认定涉案被诉行为构成拒绝交易。合同法上的迟延交易行为与反垄断法上的拒绝交易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界限,认定构成垄断行为必须严格把握法定要件。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未能按照购买者的要求及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并不一定构成拒绝交易;只有在该行为导致了市场竞争受到排除或限制时,才构成反垄断法规制的拒绝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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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近年来发生的品种权纠纷案件为基础,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所涉问题典型性、涉案作物种类的分布、案件类型等因素,组织专家多次评审,确定并公布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江苏高院二审审理的天津天隆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徐农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互诉侵害水稻“9优418”父本和母本品种权侵权纠纷案入选。

案情摘要
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6批指导性案例86号,是2013年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涉及杂交品种父本和母本品种权分别由不同主体持有,因无法达成相互授权许可协议,互诉品种权侵权,导致植物新品种不能继续生产等问题。

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双方互不侵权,但考虑到徐农公司推广“9优418”品种中付出了更多努力,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判令天隆公司补偿徐农公司50万元。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合作选育杂交品种的,如果没有就后续权利及亲本权利的行使进行约定,应视为合作双方均有权使用对方亲本生产杂交品种(仅限于生产和销售合作品种,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目的),但应根据父本与母本在配组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来分配涉案杂交品种销售所产生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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