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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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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只有转账 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
发布时间:2019-01-22 点击率:1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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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人民法院 1周前
案情回顾
所谓借贷关系,即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共同认定该笔款项是借贷,借贷关系才成立。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没有借条只有转账的纠纷。
李某与丽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李某通过转账方式分两次转款给丽某,金额共计32万元。后双方因感情纠葛,不欢而散,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丽某归还32万元借款,虽无书面借条,但提交了银行转账和取款回单为证。
庭审中,丽某辩称,转账时其与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但该款项是李某为了让自己离婚后和他在一起所赠与和补偿的,并非借贷,且其中一笔20万元已经归还,有收条为证,同时提交一份2014年11月李某出具并签字确认的证明双方无经济纠纷的书面凭证。李某对此均予以否认,不承认是自己签名。
后经司法鉴定,该凭证确为李某所写。面对权威的司法鉴定结果、法庭的法律释明,李某在无其他证据提交的情况下,最终撤诉。
法官说法:
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主张诉请还是反驳诉请均要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李某的借贷诉请,有转账凭证等证据初步证明,但被告丽某的赠与抗辩,则需要李某承担转款性质证据的举证责任,证明款项系借贷。否则该笔款项也可能属于其他经济往来,如买卖、租赁等等。李某无法进一步证明,故其主张的借贷诉请依法难以获得支持。
文案:张飞 曾庆会 编辑:韩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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