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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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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盐城法院医疗纠纷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19-01-22 点击率: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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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  2018-12-29

案例1
医院不能证明医疗产品合法来源 推定承担全部责任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25日,王某因右前臂受伤入住某医院行“右尺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摄片检查显示王某右尺桡骨中段骨折内固定手术后骨不连,钢丝嵌入骨折端及钢板螺丝钉断裂,在2010年3月2日行“切开内固定,病灶清除+骨折复位植骨内固定”,2010年3月14日王某出院,出院诊断为:术后骨不连内固定断裂。王某认为医院植入的钢板螺钉质量不合格故起诉要求医院承担二次手术的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医院理应使用合格的医疗器械救助患者,钢板内固定断裂的原因众多,但不能排除可能因钢板质量不合格所致,医院在本案审理中未能提供所涉内固定为合格产品的相关证据以及明确的生产厂家,对内固定的质量是否系合格产品又不申请鉴定,故依法推定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为不合格产品。王某要求医院承担二次手术的医疗费应当支持。
 
 
案例2
产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院方负有额外注意义务
案情简介:
鲍某是弱智产妇,在入院时胎儿大小与骨盆径线均无异常,在分娩过程中,由于鲍某婆婆坚持顺产,后成功分娩一男孩,但鲍某经多次诊断被认定产后肛门撕裂伤、阴道直肠瘘的十级伤残。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
法官说法:
医方对弱智产妇可能带来的接产困难缺乏应有的思想准备和措施保障,导致胎头娩出过程中,无法有效保护会阴。医患沟通不到位,在会阴发生严重裂伤后未与患方沟通,亦存在过错。根据鉴定对患者的现场体检所见,推断医方缝合时对提肛肌的缝合欠妥,与会阴伤口术后裂开有一定因果关系。医方在会阴伤口缝合的时机和麻醉方法的选择上存在过错。根据鉴定所确定的过错和同等原因力因素,认定医院对鲍某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作者:裴葭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