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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盐城法院医疗纠纷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19-01-22 点击率: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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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  1月2日

案例3
术后引流管遗留患者体内长达两年 虽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但仍需担责
案情简介:
2013年杨某因左乳癌曾在某医院治疗并手术,2015年肿瘤复发至上海同仁医院进行左胸壁肿瘤切除术,术中取出某医院遗留患者体内的约5cm的引流残端,虽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医院术后引流管残留皮下存在过错,对患者心理精神产生一定损害,引流管残留的原因力大小为直接因素,但其肿瘤复发与引流管残留并无因果关系。
法官说法:
根据江苏省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书,医院由于手术后引流管残留皮下,存在过错,对患者心理精神产生了一定损害,引流管残留原因力大小为直接因素,但其左胸壁肿瘤再次复发与引流管残留无因果关系。故医院应赔偿杨某相应的精神抚慰金,且应承担杨某左胸内引流管取出的相关费用,而杨某治疗肿瘤复发的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身承担。后该案在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
 
案例4
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 不得随意撤销
案情简介:
周某因突发疾病送至某医院急诊,后因病情持续恶化在院死亡,该案纠纷经东台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周某家属与医院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医院也已履行完毕。后周某家属以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为由,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在东台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周某家属主张该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依法不予采信。故驳回周某近亲属的诉讼请求。

作者:裴葭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