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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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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盐城法院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四)
发布时间:2019-01-22 点击率: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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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中院  1月4日

案例7
对医方提供的病历真实性存疑且缺少部分诊疗单据导致无法鉴定 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吉某因盆腔包块至医院就诊后实施了右侧卵巢切除术,术后作了B超检查,但未出检查单,后因不适复诊,该院医生认为一切正常未作处理,后至其他医院被诊断右肾无功能,行“右侧肾切除”,后因盐城市医学会认为病历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且缺少术前、术后B超单,退回鉴定。

法官说法:
患者吉某已入住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手术前后的必要检查是其自己应尽的义务,对于术后已做了B超而不出单,导致患者怀疑整个病历的真实性,致使鉴定无法进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院认为右侧肾脏积水、萎缩可能为术后粘连梗阻是造成损害的原因,否认手术中存在差错,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认定医方对患者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8
助理职业医师使用超出授权范围药物造成患者死亡 被认定医疗事故罪
案情简介:
陈某因咳嗽发热,其家属请村镇卫生室医生刘某到家中诊治,后刘某使用自带的药物配置了四瓶静脉注射液,对陈某进行静脉注射后不久便离去,陈某家属在更换至第三瓶注射液后不久,陈某出现抽搐、口吐白沫的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认为静脉滴注头孢噻肟钠致过敏性休克死亡。另查明,刘某系助理职业医师。经医疗事故鉴定:陈某在未作诊断的情况下联合使用了限制级抗菌药物,且该类药物在在乡镇从事一般职业活动的助理执业医师无权使用,违反了卫生行政部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且在输液不久后便自行离开亦违反了诊疗常规。后刘某被判处医疗事故罪。事后,刘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刘某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事发后支付给死者的赔偿款视为替卫生室代为支付。鉴于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被依法判处刑罚,根据相关规定,其对受害人的赔偿数额应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依据,将死亡赔偿金不纳入赔付的范围。故判决所获赔偿数额与刘某已赔数额进行相应抵扣。

作者:裴葭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