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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婚纱费交了,婚纱照却迟迟没拿到手……
发布时间:2019-01-22 点击率: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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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晋江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1月7日

©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15. ALL RIGHTS RESERVED.
     结婚是人生大事,但是十余名准新郎新娘却因婚纱照问题先后起诉至晋江法院·····怎么回事?
案情回放

准新娘张某,30岁,湖北人,计划今年结婚,开开心心找晋江东石某婚纱店拍摄婚纱,哪知钱交了、婚纱照也拍了,但临近婚期两人却迟迟未收到婚纱照,为此,张某于2018年9月6日将晋江市罗某婚纱店、晋江市米某婚纱店诉至晋江法院东石法庭。
张某诉称,其通过微信方式找到了晋江市罗某婚纱店、晋江市米某婚纱店了解情况。然而,张某缴纳4200元的婚纱拍摄费用并拍摄婚纱后,婚纱店却迟迟未能交付婚纱照。张某认为,晋江市罗某婚纱店、晋江市米某婚纱店实际是同一经营者负责,请求判决解除与两家婚纱店婚纱拍摄服务合同;两家婚纱店返还相应婚纱拍摄费用4200元;并要求两家婚纱店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跟张某有类似情况的14个当事人也因相同情况,均先后起诉至晋江法院。

晋江市罗某婚纱店经营者张某丹辩称,晋江市罗某婚纱店实际经营者系张某琼,晋江市罗某婚纱店现在已经停止倒闭。
晋江市米某婚纱店经营者张某琼辩称,晋江市米某婚纱店已经倒闭,并拖欠工人工资未能付清,故无法继续履行婚纱拍摄服务合同。
晋江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张某分别于2018年6月27日、6月29日、8月1日各支付晋江市米某婚纱店经营者张某琼婚纱摄影服务费用1000元、1000元、2200元(婚纱摄影服务费用共计4200元)。张某与晋江市米某婚纱店未签订书面合同,晋江市米某婚纱店至今未向张某提供婚纱摄影服务形成的产品。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晋江市米某婚纱店之间的服务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张某已依约支付婚纱摄影服务费用,但晋江市米某婚纱店至今未能履行服务合同的主要义务,晋江市米某婚纱店的违约行为已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张某未能举证证实其遭受严重精神损害,也未能举证证实晋江市罗某婚纱店与本案的具体关联。

2018年10月份,晋江法院东石法庭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张某与晋江市米某婚纱店之间的婚纱摄影服务合同关系;晋江市米某婚纱店应退还张某婚纱摄影服务费用42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张某、晋江市罗某婚纱店、晋江市米某婚纱店均未提出上诉,案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结婚,是人生的一件大事,而拍摄婚纱照往往被寄予了浪漫美好的期待。本案中,当事人与婚纱店订立了婚纱摄影服务合同,但因为婚纱店自身经营问题无法及时交付给当事人婚纱照片产品,该行为已经不能实现当事人订立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的目的,因此当事人有权要求解除婚纱摄影服务合同,并要求婚纱店返还相关费用。当事人因无法举证证实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且婚纱摄影是一种可替代的拍摄行为,当事人可以再进行重新拍摄,故当事人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不能成立,依法不予以支持。当事人在选择婚纱摄影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婚纱店的具体情况,不能仅凭微信宣传就盲目轻信,避免一份美好的憧憬变成一件糟心的事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