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经典案例 » 【以案说法】可恶!用弓弩射杀活狗销售他人食用,这三人依法被判刑罚
  律师推荐
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网址:王兆华律师网 www.wzh900.com

常熟离婚网:www.cs933.com

交通律师网 www.cs122.cn

 邮箱:644254939@qq.com

(常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地址:常熟汇丰时代广场4号楼616室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首席律师简介

王兆华律师简介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详情  


文章内容
【以案说法】可恶!用弓弩射杀活狗销售他人食用,这三人依法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9-01-22 点击率:1582
扫一扫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被告人何某甲伙同被告人何某乙、顾某某,采用弓弩发射针筒状弩箭,三次射杀路边活狗,后销售至封某(已被判决)处,封某对该狗进行去内脏粗加工,冷冻于冰柜内待售给他人食用。2016年8月29日,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在位于泰兴市黄桥镇东场北村144号的封某家中当场查获55只死因不明的冻死狗。经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的55只冻死狗均为皮毛完整动物尸体,无法证明来源于合法养殖或屠宰场所,除经鉴定3只冻死狗肌肉组织中含有琥珀胆碱成分外,其他涉案冻死狗均为死因不明的畜肉。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乙、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顾某某各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
  2017年12月25日,泰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伙同被告人何某乙、顾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何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乙、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乙具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顾某某自愿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顾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指控成立,认定被告人何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何某乙、顾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何某甲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何某乙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被告人顾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