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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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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装修合同频变更 口头约定生乌龙
发布时间:2019-01-22 点击率:1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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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法院


    新店开张本应是一件大喜之事,但是冯某新店的装修却让他操碎了心。2017年上半年冯某租下某商业中心的一间商铺,打算经营甜品生意,冯某煞费苦心地为新店的装修风格进行设计,终于与家具公司敲定最终方案。开店前两天冯某去查看装修情况,却发现本应该已经装好的家具散落在地上,地面也被电钻钻得千疮百孔,冯某的心一下提了起来。
 现场的施工人员声称,因为家具尺寸和现场房屋尺寸不相吻合,因此无法进行安装。为了不影响新店的开张,冯某立即让工人清理现场,拉走无法安装的家具,将勉强可以使用的家具安装好,冯某一遍一遍地拨打家具公司的电话,但电话那头的人或是态度冷淡或是相互推脱,冯某仅存的一点耐心也渐渐消磨殆尽,他决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遂诉至太仓法院。
 庭审中,双方开诚布公、坦诚相见。双方沟通后均意识到在定制家具的过程中双方虽多次修改家具尺寸,但都没有通过书面形式固定最终的方案,家具公司定制的尺寸虽然在磋商阶段有提及,但并非是双方最终确定的尺寸,因而导致家具尺寸不合、无法安装等问题;而公司又由于内部管理问题未能及时和冯先生协商处理此事。公司委派的出庭人员就此向冯先生表露了歉意并同意赔偿冯先生17万元。冯先生与公司消除了芥蒂,最终达成和解。
 法官提示:合同的内容一般在签订合同时已由缔约双方确定,但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缔约双方将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以书面文本的形式加以固定,一方面可以降低交易风险,另一方面可以作为维权的有利证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纠纷,无论己方是否存在过错都应积极回应沟通,与对方共同寻求解决措施。如采取消极回避的处理态度只会加剧双方之间的矛盾,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