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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很糟心还被中介倒打一耙?法院这样处理丨宝法案例
发布时间:2019-01-22 点击率: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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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王川  上海宝山法院  2018-12-25

记者:《上海法治报》  王川
通讯员:审判监督庭(研究室) 胡明冬  承办法官:民事审判庭  武恩强


日前,张见夫妇将中介公司告上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要求返还中介费。而庭审中,中介公司却认为自己没错,还当庭提起了反诉……

案情经过

2017年7月,张见夫妇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以下简称《居间协议》)。《居间协议》中约定,就张见夫妇购买小唐名下的一套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事宜,由该房产中介公司向张见夫妇提供相应的居间服务。

同日,在该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下,张见夫妇与小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约定,系争房屋基本状况为无抵押、无租赁。当日,张见夫妇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佣金确认书,确认张见夫妇应当承担的中介费为27300元。

后,张见夫妇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了部分中介费17300元。



本以为这会是一场顺顺利利的买房,但张见夫妇在履行合同期间,竟然发现系争房屋上存有银行抵押贷款及租赁情况(由于小唐怠于归还系争房屋银行贷款致使房屋交易无法完成,买卖双方现另案诉讼中)。

原被告
诉辩称

 张见夫妇认为 ,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在提供居间服务时未提供准确信息,导致自己误判,进而进一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且在自己与小唐纠纷争议期间,未向自己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有违房屋中介机构的基本操守,遂诉至上海宝山法院。

 被告房产中介公司辩称 ,系争房屋的确存在抵押情况,但不存在租赁。关于抵押情况,房东小唐口头告诉过中介公司一次,但因为抵押涉及到小唐的个人隐私,所以中介公司无法查询。此外,《买卖合同》未正常履行是因为房东小唐没有用房款去偿还贷款,过错在小唐,与中介公司无关。

被告房产中介公司还当庭向上海宝山法院提出反诉,诉请张见夫妇应当继续支付己方剩余的居间服务费1万元。

法院审判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 ,张见夫妇与该房产中介公司之间的《居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被告房产中介公司已促成原告张见夫妇与案外人小唐签订了《买卖合同》,原告应支付合理的佣金。然而,佣金的性质为提供中介服务的报酬,但房屋买卖的中介服务应包括促成双方签订合同、办理网签备案、协助办理贷款、办理过户、房产交接等内容。居间方提供全面服务后,才能取得全额佣金报酬。



本案中,中介公司在撮合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因被告提供服务过程中在告知原告系争房屋的基本状况抵押、租赁情况时有明显瑕疵。且在张见夫妇与系争房屋出售人小唐产生纠纷涉诉之时,被告房产中介公司未提供其他服务。

综合考虑公平、合理原则,宝山法院酌情确定佣金数额为7300元,判令被告中介公司应予以返还张见夫妇已支付的超出部分;对被告中介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文中人名为化名)
(本文原刊于《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