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交通事故&工伤 » 经典案例 » 2018年甘肃第二季度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一)
  律师推荐
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网址:王兆华律师网 www.wzh900.com

常熟离婚网:www.cs933.com

交通律师网 www.cs122.cn

 邮箱:644254939@qq.com

(常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地址:常熟汇丰时代广场4号楼616室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首席律师简介

王兆华律师简介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详情  


文章内容
2018年甘肃第二季度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一)
发布时间:2019-01-15 点击率:1453
扫一扫


高台交警  2018-08-15

为强化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深刻吸取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将2018年第二季度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天水市张家川县“4·22”事故
事故经过:2018年4月22日10时许,张家川县连五乡四合村村民马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非法拉载其兄嫂和邻居5人,由四合村老村庄前往四合村新农村转夜(民族习俗活动),行驶至大阳坡上坡右转弯路段加速冲坡时, 操作不当驶出路面坠入深沟,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原因:马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货运机动车,违法载人上路行驶是发生事故的根本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
事故教训:驾驶员要谨记:三轮摩托车安全技术性能不高,违法载人或超载极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特别是农村地区,道路狭窄,情况复杂,急弯、陡坡较多,道路安全隐患突出。因此,在农村山区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驾驶人要注意控制车速,避免急踩油门、高速冲坡,遇紧急情况,请及时制动,切莫急打方向。


二、连霍高速公路凉州段“4·29”事故
事故经过:2018年4月29日8时20分许,新疆沙湾县老沙湾镇驾驶人马某(女)驾驶新A·××993号小型越野客车,由新疆沙湾县驶往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由西向东行驶至连霍高速(G30)1990KM+700M处时,车辆驶出路外坠入路基下,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原因:马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并且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不当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之规定。
事故教训:驾驶人要谨记:高速公路相对景色单调,对驾驶人刺激较少,易出现疲劳、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当你通行于高速公路时,请自觉系好安全带,时刻保持注意力集中,警惕事故发生,超速危险大,稳驾保平安。


三、临夏州永靖县“4·30” 事故
事故经过:2018年4月30日10时50分许,靖远县五合乡驾驶人张某某驾驶甘D·××333号大型货车由兰州驶往刘家峡方向,行驶至刘家峡大坝支线(原国道213线)在途经刘家峡水电厂水检公司门口下坡转弯处时,因制动失灵车辆发生侧翻,将相向行驶的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驾驶人冯某某驾驶的青A·××599号小型轿车及路边行人压在车下,造成3人死亡。



事故原因: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安全意识单薄,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事故教训:驾驶人要谨记:交通出行,安全第一。驾驶货车要保持安全车速,特别是行经急弯、陡坡时要降低车速,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严格按道行驶,切忌猛打方向、急踩刹车,以免发生侧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