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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公布2018年度劳动人事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七
发布时间:2019-01-15 点击率:1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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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说劳动法  1周前


江苏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联合发布2018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很多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值得仔细揣摩学习!

这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


案例1:企业搬迁未对劳动合同履行造成实质影响的,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
案例2:互联网公司与外卖小哥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可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转移劳动关系三方协议,新旧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案例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不同类且非通用岗位间调岗,属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
案例5:教师违反基本职业道德,校方可以依法解聘
案例6:劳动者借职务之便收取好处,应认定系对基本职业道德的违背,构成严重违纪
案例7:用人单位误扣工资已返还,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案例8:劳动者在工伤等级确定前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符合显失公平条件的,可获全额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9:劳动者在工作中造成单位损失,应综合过错等因素确定赔偿责任
案例10:当事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违约金,满足一定条件下人民法院可对违约金金额酌情予以调整




用人单位误扣工资已返还,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案例简介
张某系甲公司区域经理,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6月起由于甲公司劳资专员工作疏忽,在计算张某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出现错误,导致每月多扣张某工资144元。至2018年5月,甲公司才发现多扣张某工资的失误,主动同张某沟通并返还了期间全部多扣的工资。张某对此仍表示不满,以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双方协商不成,张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40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多扣张某工资,系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且发现错误后积极与张某沟通并主动返还,在多扣工资一事上并不存在主观故意,不应认定为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对张某主张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在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事实时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注意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即是否存在明知劳动报酬的支付期限及金额而故意拖延或扣减的情形。本案中,甲公司确实少发了张某劳动报酬,但甲公司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是因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且甲公司在发现错误后积极与张某沟通并主动返还的行为,也可以印证其无主观故意的事实。故张某以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不应得到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培训,特别是应加强对劳资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工作监督,避免出现类似错误,从而减少此类争议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