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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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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2018年上半年十大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1-15 点击率: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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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公安交警  宝鸡交警  2018-07-04

安全畅通有序
自从《刑法修正案》增设危险驾驶罪以来,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严格执法,严厉打击,每年都查处侦办了大量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有效地打击了犯罪,有力地维护了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截止目前,全省侦办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主要有醉驾、严重超员、追逐竞驶和运输危险品四种类型。今年1-5月全省共侦办危险驾驶罪案件1884起,其中醉驾1878起,占99.68%,严重超员6起,占0.32%。

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选取今年上半年侦办的或者审结的危险驾驶罪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希望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深刻认识到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提高遵法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敬畏法律,珍爱生命,认真汲取教训,拒绝危险驾驶,切勿以身试法,防止重蹈覆辙。今后全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将继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密防控,严厉打击,严格办案,严惩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努力营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01



一、全省首例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驾驶案
2017年8月16日3时10分许,张某府驾驶皖LB14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LG868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载32吨芳烃,从山东菏泽运往陕西宝鸡,行至连霍高速宝鸡眉县段1170公里处,因驾驶人瞌睡打盹,导致车辆与路中心护栏相撞后冲向对向车道侧翻,造成所载的危化品芳烃泄漏,道路设施受损、连霍高速陕西杨凌至宝鸡西道路双向中断12小时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宝鸡交警支队成立专案组,办案民警跨越五省十市行程3000余公里对车辆驾驶人、押运人、车主以及车辆所属企业开展了事故深度调查。经调查,驾驶人张某府驾驶机动车在事发时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打瞌睡),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随车押运员姬某鹏在事发时睡觉,未履行其职责;机动车所有人刘某林未对姬某鹏驾驶员见习期资质进行核实。三人的行为均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7年8月17日经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批准,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该案立案侦查,同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府、姬某鹏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17年8月20日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9月15日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林采取取保候审。2017年9月18日移送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10月20日、22日眉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认定姬某鹏、刘某林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姬某鹏、刘某林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宝鸡支队侦查大队对两名案件嫌疑人进行了训诫谈话。
2018年3月5日眉县人民法院对张某府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02


二、非法营运超员116%危险驾驶案
2018年2月14日15时许,胡某驾驶陕D3939G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安城西客运站招揽客人前往彬县。17时许,胡某和妻子李某宁共招揽乘客11人,每人支付车费50元后,胡某驾驶车辆沿福银高速公路西安至长武方向行驶。19时许,行驶至彬县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胡某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陕D3939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事彬县至西安往返的旅客运输,车辆核载6人,实载13人,超员116%,涉嫌危险驾驶罪。该车所有人为李某宁,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2018年2月14日,咸阳交警支队高交大队立案侦查。2018年2月15日胡某被依法取保候审。2018年3月12日案件移送彬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3月22日胡某被彬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彬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2018年3月27日,彬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胡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该车涉嫌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已移交彬县运政部门处理。

03



三、大型客车超员44人危险驾驶案
2018年5月1日9时15分许,宜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里巡查中队,在宜川县哨皮村至高树梁村乡村道路上巡查至壶高路上赤塬村村口处,对由宜川县前集村发往宜川县城的陕J60282通村班车进行检查,发现车辆超员。经检查,该车核载30人,实载74人,超员44人,涉嫌危险驾驶罪。随后民警组织车辆对超员的乘客进行了转运,并护送至宜川县客运站。
    经调查,陕J60282号车辆驾驶人为贺某忠,持A1A2型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系宜川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据驾驶人贺某忠交代,因当天是“五一”小长假的最后一天,自己认为交警都忙着疏导交通,不会对车辆进行检查,因此在车辆满员后,便抱着侥幸心理,想趁着节假日多载几个人挣钱,看到不断有人在路边拦车,就沿路停靠载客,导致车辆严重超员。
    2018年5月1日,贺某忠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04



四、非法载客严重超员危险驾驶案
2018年4月26日18时10分许,驾驶人杨某驾驶陕AE518R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西安市长安区半引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福酒店门口时,遇在此执勤的西安交警长安大队引镇中队民警检查。经检查,杨某驾驶车辆核载7人、实载14人,超过额定载客7人,超员100%,属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经调查,杨某为某绿化公司接送工人,按290元/车收取车费,杨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8年4月27日,西安交警长安大队对杨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并将其刑事拘留,2018年5月7日移送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5月24日,长安区人民检查院以杨某构成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05



2017年10月27日7时40分,沪陕高速福银段1446km(商洛西收费站附近)上海方向,陕AX57T1号的依维柯小客车在应急车道上违法停车,被商洛高交大队蓝商中队巡逻民警发现,遂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车核载7人,实载18人,车辆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罪。在对驾驶员彭某口头传唤时,个别乘车人趁机离开现场,民警采取摄像方式对乘车人员逐一进行证据固定。经调查,彭某与乘车人员采取事前约定乘车费用到达目的地再给付的方式从事西安至丹凤间旅客运输,案发时彭某尚未收取乘车费用。陕AX57T1车辆系依维柯牌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核定乘员7人,车辆违法加装座椅(含固定座椅和小凳子)。
   2017年10月28日,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批准对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2017年11月13日,商州分局对彭某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月19日,案件移送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2018年3月28日,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彭某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5月24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彭某撤回上诉。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18)陕1002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06



六、“黑校车”超员24人危险驾驶案
2018年4月19日16时许,渭南澄城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民警在县城北罗家洼街道上,查获陕EL9151号微型客车,核载7人,实载31人,其中乘坐29名幼儿学生,1名老师,1名司机,超过额定乘员达343%,涉嫌危险驾驶罪。为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民警用执法车辆分多次将孩子送往罗家洼中心幼儿园,随后将驾驶人带回交警中队作进一步调查。
目前,澄城交警大队对罗家洼中心幼儿园以违反“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规定处以15000元罚款。对驾驶人安某刚(陕EL9151号车辆所有人,幼儿园创办人之一、幼儿园法人杨某侠丈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依法取保候审,案件现已移送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07


七、“黑校车”超员21人危险驾驶案
2018年5月25日中午,渭南澄城交警大队民警在省道202线冯原段巡查中发现,冯原镇金太阳幼儿园雇佣驾驶人王某驾驶该幼儿园负责人所有的陕EFE991号微型普通小客车严重超员。经检查,核载7人,实载26人,超员271%。
据王某供述,幼儿园有一辆专用校车,但因学生多,每到周五放学忙不过来,为了保证学生按时到家,便用校车和幼儿园面包车只送一次,心存侥幸,造成超员,忽视了安全隐患。
目前,澄城交警大队依法对金太阳幼儿园以违反“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规定处以15000元罚款。王某因驾驶“黑校车”且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渭南市交安办已责成澄城县人民政府切实加强中小学生及幼儿出行安全,夯实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竭力消除安全隐患。

08


八、再次醉驾危险驾驶案
2018年4月2日23时40分,延安交警支队经开大队姚店中队执勤民警在210国道姚店超限站路段执勤过程中,对陕A6K7N0雪佛兰小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孙某有渉酒驾驶嫌疑。现场对孙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1mg/100ml。经抽血检测,孙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62.0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18年4月3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刑事立案。在讯问中发现孙某在2014年8月29日因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本次已经是因醉酒驾驶第二次被查获。2018年4月11日该案侦查终结移送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5月2日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孙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09


九、高速公路醉驾危险驾驶案
2018年1月22日18时49分许,郭某驾驶陕F2R882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十天高速公路上行线489KM(略阳段)处,车辆斜停于超车道内。郭某疑似酒后驾驶,汉中高交大队民警将郭某带回略阳执勤点,对其进行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大于80毫克/100毫升。经在略阳县医院对郭某抽血采样,送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为403.37mg/100mL。
2018年2月26日,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9日,案件移送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5月25日,南郑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3000元。
10


十、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危险驾驶案
2018年2月16日20时5分,接群众电话报警称:在玉华宫东门处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名驾驶员涉嫌酒驾。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因当事人贠某利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贠某利带至铜川市妇幼保健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贠某利血液内乙醇浓度为130.79mg/100ml。贠某利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贠某利血液内乙醇浓度为175.0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8年3月2日,铜川印台分局立案侦查。2018年3月13日贠某利被取保候审,交宜君县公安局马坊派出所执行。2018年3月底,案件移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5月21日,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人贠某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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