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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养我,我也不养你?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8-12-29 点击率: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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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12月5日
父母劳燕分飞,幼子跟随母亲长大成人。时过境迁,父亲而今身患重病、经济困难,他要求孩子承担赡养义务,幼年丧失父爱的孩子当然不会同意。近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令人唏嘘。
案 情



张某与顾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小雷。上世纪80年代,张某和顾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小雷由母亲顾某抚育,抚育费由顾某承担。
岁月如梭,渐渐老去的张某而今身患多种疾病,且无固定收入来源,经济非常困难,没有再婚的他遂要求小雷承担赡养义务。
然而对小雷来说,自己的父亲无疑是不负责任的。小雷从记事起随再婚的母亲去江家生活,亲生父亲从未支付过一分钱抚养费。小雷长大后,本以为已和生父彻底断了关系,不曾想被生父一纸诉状诉至法院。小雷认为,张某未对自己尽到抚养义务,现在就丧失了要求赡养的权利;加上自身经济条件困难等,遂无法接受张某的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张某现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没有能力通过正常的劳动获得收入,且没有经济来源用以维持基本生活及医疗费支出,小雷作为张某之子应该承担赡养义务。综合小雷的经济状况和家庭情况,法院最终酌情判决小雷每月支付张某一定的生活费并承担医疗费和护理义务。

法官说法
很多人可能对此结果非常不满,大多数人情感的症结在于“你不养我,所以我也不养你”。然而这种看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父母子女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因血缘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为父母子女之间规定了互相扶养的对等的权利义务,但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必须是对应的。子女不能将父母履行了抚养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不得将父母对其抚养教育所尽的责任的大小,作为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父母不尽赡养义务的条件;除极特殊情形外,凡子女不赡养将造成父母生活陷入困境的,法院均会依法支持父母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张某与顾某调解离婚,协议由顾某抚养孩子,这不能成为小雷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法院判决小雷赡养张某并不是对张某不抚养子女行为的鼓励,而是为了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
(作者:吴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