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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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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驾车致人死亡,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8-12-29 点击率: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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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快递员在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派送快递过程中,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员曹某某死亡。受害人的家属将肇事者张某某、启东星宇物流及其股东周某某、上海韵达货运三方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80万元。近日,启东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启东星宇物流赔偿57万余元,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2018年3月22日12时24分左右,张某某驾驶正三轮电动轻便摩托车由启东市汇龙镇公园北路紫薇二村东出口左转弯逆向进入汇龙镇公园北路西侧非机动车道时,与沿公园北路由北向南行驶由曹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曹某某受伤并于当日死亡,曹某某驾驶的车辆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由张某某负全部责任,曹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曹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花去医药费1115.80元。启东星宇物流给付原告30000元。
今年8月,肇事者张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启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查明,启东星宇物流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某某,星宇物流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2016年6月25日,上海韵达货运与启东星宇物流签订《韵达速递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约定由启东星宇物流负责江苏启东区域的快递事务投递。张某某按启东星宇物流分配的路线,以韵达快递的身份派送快递,肇事车辆系张某某所有,快递员每月凭自己的代码结算派送件数以结算工资,发生事故时,张某某正在进行快递派送。
启东星宇物流、周某某辩称与张某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张某某不是启东星宇物流员工,双方为承揽关系。发生事故的肇事车辆为张某某个人所有,发生事故的时间也不是工作时间,启东星宇物流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启东星宇物流与上海韵达货运签订特许加盟合同,经营启东特定区域内的韵达快递业务,张某某为星宇物流聘请的快递员,虽然肇事车辆是张某某自己持有,但其按照星宇物流安排的线路,以“韵达快递”的名义对外进行快递派送,每月工资由星宇物流进行计件发放,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是在其从事快递运送过程中发生的,故张某某与启东星宇物流之间符合雇佣的基本特征。启东星宇物流作为雇主,对雇员张某某在从事快递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启东星宇物流、周某某辩称,星宇物流虽是个人独资企业,但其经营收入与周某某是分开的,周某某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参与诉讼。
上海韵达货运辩称,启东星宇物流与上海韵达货运是快递加盟合同关系,该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被告张某某与上海韵达货运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上海韵达货运非本案适格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启东星宇物流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某某。根据规定,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债务。周某某虽辩称其财产独立于公司,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周某某应对启东星宇物流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启东星宇物流系上海韵达货运的特许加盟商,与上海韵达货运皆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其在特许的范围内从事韵达快递业务,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海韵达货运将业务特许给启东星宇物流的时候已经对该公司是否具备快递业务资质进行了审查,满足了一般的注意义务,故上海韵达货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作者:倪栋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