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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闪“婚”闪“离”后嫁妆归谁?丨案件快递366
发布时间:2018-12-29 点击率: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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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智渊、顾闻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不少地区有这样的婚姻风俗习惯
男方送彩礼,女方陪嫁妆
 
但当感情破裂后,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女方
要求返还陪嫁物品
又该如何处理?

近日
无锡滨湖法院马山法庭
就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返还案件
女方要求返还其陪嫁物品
小敏与小栋两人于2013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在经过短时间的交往后,于2014年4月19日举办了定亲仪式,后又于2014年5月17日举行了结婚典礼。
由于当时小栋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双方在举行结婚典礼时还未办理结婚登记。举办结婚仪式后,双方共同生活了短期的时间,由于性格不合多次为了家庭琐事争吵,并在此期间内小敏怀孕后流产。
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小栋父母给了小敏180000元彩礼,小敏父母则购买了家电家具并布置了在小栋个人名下的婚房。期间双方还产生了其他金银首饰、大额现金红包等往来。
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开,并就彩礼、首饰、现金红包等返还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锡山法院,锡山法院判决小敏返还小栋彩礼90000元,无锡市中院予以维持。
因在锡山法院审理案件时,小敏未及时提出其嫁妆的返还问题,锡山法院并未一并处理嫁妆,故小敏向小栋的住所地滨湖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嫁妆(实物返还)及支付流产费用。

滨湖法院马山法庭承办这起案件。庭上,小敏与小栋双方对于家电部分达成一致,但是对于家具(床、沙发等)是否属于嫁妆争议颇大。小敏随即向法庭出示了家具的送货单、收据等证据予以佐证。小栋则主张相应的购买款系由其现金交付给小敏,再由小敏购买家具,但小栋并无相应证据。
最终,案件承办人在现场清点财产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判令小栋向小敏返还全部家电和家具。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
近年来,离婚率持续攀升,闪婚闪离现象屡见不鲜,而作为传统习俗,为缔结婚姻而产生了彩礼、嫁妆及其他财产的往来仍将长期存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嫁妆通常作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在本案中,法官最终判决男方返还女方嫁妆,实际上也是平衡了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恋爱双方本身应该慎重对待婚姻,当婚姻破裂遇到纠纷时,应及时搜集并固定证据,以便保障自身的权益。
供稿单位:滨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