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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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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评 | 员工离职自立门户“抢”客户 原东家起诉索赔百万元
发布时间:2018-12-29 点击率: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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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法院  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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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张某自2014年5月起在甲公司从事外贸业务员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协议,合同期三年。保密协议明确约定,商业秘密包括甲公司的国外客户的名称、联系方式、经营产品范围、货源信息、价格信息等,未经甲公司许可,不得披露、泄露、使用,不得利用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为甲公司之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2016年8月,甲公司提升张某为公司业务主管。张某于2017年5月合同期满后离职。后甲公司发现其一个美国客户的订单逐渐减少并流失,经调查后发现,张某早在2016年11月与其丈夫设立了丙公司,与甲公司经营同类产品。同时,通过海关数据了解到丙公司已与甲公司的原美国客户进行了数十次贸易往来。甲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损失100万元。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赔偿了原告55万元。


法官点评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案中的客户名单就属于商业秘密的一种。单一的客户名称并不能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是包含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等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客户信息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本案中,某美国客户是与甲公司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张某违反了保密协议的约定,利用在甲公司任职期间掌握的该商业秘密供其设立的丙公司使用,并与该美国客户发生了多次贸易往来,侵害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撰稿人:刘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