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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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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豪饮后酒驾同乘发生事故,其中一人重伤瘫痪 法院:四人全部有责! |
发布时间:2018-12-26 点击率:13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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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新峰 江苏高院 1周前
四个好友聚会饮酒玩得不亦乐乎,谁知乐极生悲,返程时由于酒后驾车,导致其中一人重伤瘫痪。为赔偿,受伤的胡某将其他三人告上法庭。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四人全部有责。
2018年1月某晚,孙某驾驶汽车载着胡某、钱某、卢某从通州区金沙镇至南通市区某酒吧玩乐,当晚四小伙在酒吧唱歌喝酒至凌晨,后又到一家饭店继续吃饭饮酒。之后,孙某酒后驾车搭载其余三人(胡某坐副驾驶位置、钱某、卢某坐后排座位)在返途中与一辆重型拖挂车相撞,导致胡某重伤瘫痪。交警部门认定孙某系醉酒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180.2mg/100ml)并承担事故全责。
事发后,胡某为治伤花去医疗费20多万元。2018年4月,胡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钱某、卢某赔偿医疗费。钱某、卢某自觉冤枉,认为当时其坐在后排,没有驾驶肇事车辆,不负事故责任,故不应该赔偿。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罔顾自身及他人安全醉酒驾车并酿成交通事故,应依法赔偿胡某人身损失。胡某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缺乏必要防范和保护意识,选择乘坐酒驾车辆,属于自甘风险,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上述四人事发前同桌共饮,对相互之间人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协助、照顾等,以减少安全风险,但胡某、钱某、卢某三人明知孙某酒驾,应当预见酒驾危险性,但该三人非但没有劝阻、制止孙某,反而选择乘坐酒驾车辆,对此存在过错,应对本案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据此,对于胡某损失,法院酌定由孙某、胡某、钱某、卢某分别承担65%、15%、10%、10%责任。
法官说法:
同桌共饮者应尽安全注意义务
当今社会,无论是亲友相聚还是商务接待,同桌共饮是日常社会交谊活动,但是饮酒必然影响人体生理功能,降低身体反应控制能力。酒后尤其过量饮酒后常常发生意外或诱发疾病,酒后驾车更易酿成事故。
司法实践中,常有饮酒者酒后发生意外或死亡而起诉同桌共饮者赔偿损失的纠纷案件。宴席组织者、积极共饮者、强行劝酒者由于自己先行行为增加了他人安全风险,就负有对他人安全一定的注意义务,包括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强迫他人喝酒诱发疾病、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或陪护导致醉酒者身亡、对酒后驾车未加劝阻后发生事故等,都是同桌共饮者对他人安全没有尽到必要注意义务,需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本案即是典型一例。在此法官提醒,应树立文明健康的酒桌文化,小酌怡情,切莫贪杯,更勿强劝硬灌,散席后还要做好宾客尤其是醉酒者的安全护送工作。(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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