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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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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曝光行人闯红灯是否“侵犯名誉权”?
发布时间:2018-12-26 点击率: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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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交警曝光行人闯红灯是否“侵犯名誉权”?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1周前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安装闯红灯抓拍摄像头。行人只要闯红灯,就会有摄像头将其照片抓拍下来并在大屏上显示。江苏盐城有行人因为闯红灯被抓拍,一纸诉状将盐城交警支队告上了法庭。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呢?在江都法院组织召开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分析研讨会上,参会人员对此案进行了探讨。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13日下午17点多,盐城市民韩某、周某在该市建军路和解放路的十字路口过人行横道时,被盐城市交警支队安置在路北的交通违法行人闯红灯自动抓拍报警系统抓拍探头,连续拍照。10月25日,盐城市交警支队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第六期盐城市中心‘网红启事’,高清照片,有你吗?” 的文章,并配有韩某、周某一起过人行横道的照片。
后该文被当地媒体转载,网友对此发表评论。韩某、周某得知后,认为盐城市交警支队的行为给他们造成了不良影响,也给两人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伤害,遂于2016年12月5日将盐城市交警支队起诉至亭湖区人民法院,要求盐城交警支队删除相关文章,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 万元。
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韩某、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绿灯时进入人行横道的,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行人闯红灯自动抓拍报警系统使用手册说明,只有在红灯状态下,行人越过等待区时设备才会进入识别抓拍模式,抓拍设备会对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说明韩某、周某两人闯红灯的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另外,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利用微信公众号曝光违法行为是为警醒群众,扩大宣传效果,客观上没有对二人的名誉权构成侵害。一审判决驳回韩某、周某诉讼请求。
 两人对于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装置的行人闯红灯自动抓拍系统只有在红灯状态下,行人越过等待区时才会进入识别抓拍模式,对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内容客观真实,目的是用于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行人遵守交通规则,没有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
11月2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价值
“中国式过马路”是网友对部分中国人集体闯红灯现象的一种调侃,即“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出现这种现象是大家受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影响,从而不顾及交通安全。据相关部门统计,在每年的交通事故中,53%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是由行人和非机动车过马路闯红灯引起的,这已经成为交通安全的主要杀手之一。所以,对于这样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要严格查处,也要进一步加大曝光力度,在全社会倡导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风尚。
精彩评析

袁江华
江都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盐城交警曝光违法行为是为提醒群众,扩大宣传效果,其目的是用于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不存在侮辱、诽谤等行为。在曝光过程中要注意细节和规范,使用“网红”这样的词语要考虑是否对行为人造成不良的影响,还要考虑到法律禁止性规定中不能曝光的群体,这也是行政执法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案中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将闯红灯的行人照片予以曝光,此类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并得到相关的授权。这个案例也提醒了我们进一步关注司法行为的公开问题,比如说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以及失信人公开曝光等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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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渟
江都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交警通过各种媒体对闯红灯的行人进行曝光主要目的是要警示警醒大家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交通出行。此类曝光行为是相应行政机关执法职能的一部分。这类的曝光行为往往具有局限性的,针对的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但是在进行曝光的过程中使用的言语措词要得当,对于部分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等要注意曝光的措施。

交警曝光行人闯红灯的行为不是目的,而是希望通过这种曝光的手段来警示群众,交通违法不仅违法更是一种不安全的行为,通过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倒逼交通参与者遵纪守法。但是在我个人认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标题中“网红启示”这个用词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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