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婚姻家庭 » 经典案例 » 人民调解协议与“遗嘱”打架,法官怎么判?
  律师推荐
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网址:王兆华律师网 www.wzh900.com

常熟离婚网:www.cs933.com

交通律师网 www.cs122.cn

 邮箱:644254939@qq.com

(常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地址:常熟汇丰时代广场4号楼616室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首席律师简介

王兆华律师简介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详情  


文章内容
人民调解协议与“遗嘱”打架,法官怎么判?
发布时间:2018-12-26 点击率:1634
扫一扫


原创: 万小兰  上海松江法院

纠纷缘起一栋老宅

林老汉、林老太一家住在A区B镇,老两口有一双儿女,女儿林甲和儿子林乙,林乙成年后与贺某结婚并有一子林丙。林家的宅基地房屋建造于1983年并于1991年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使用权证记载的立基人口为林老汉、林老太、林甲、林乙、林丙五人。

2009年7月,林老太以贺某、林丙母子二人作为被告,就涉案老宅房屋提起分家析产纠纷。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林老太享有老宅房屋75%的权利,林丙享有25%的权利。协议签署后林老太就搬去了养老院,后在律师的见证下立了一份遗嘱并在律师事务所备案,该遗嘱中载明:林老太去世后,其在老宅房屋中享有的75%权利,由女儿林甲继承,其他人不得继承。

2013年10月,林老太突发急病昏迷不醒已到弥留之际,女儿林甲为让母亲病逝前能按当地风俗回老宅居住,经社区调委会调解与贺某、林丙母子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载明:涉案老宅房屋财产归属林老太孙子林丙所有,林甲自愿放弃该房屋的一切继承权,将来房屋发生的动迁和其他事宜都有林丙全权处理。




老宅权属如何,双方各执一词

林老太病故后,贺某与林丙母子二人起诉林甲,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据此请求法院判决林丙对涉案老宅享有100%的份额。

 被告林甲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应该按照林老太的遗嘱进行认定,原告贺某对该房屋没有份额,原告林丙对该房屋享有25%的份额,其本人享有75%的份额。

庭审中,被告林甲向法庭陈述签署该份人民调解协议是因为林老太重病昏迷,按当地习俗,老人不能死在养老院,想要回到老宅去,但当时老宅由原告贺某占有,贺某要求只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才同意林老太回家,自己迫于无奈,才签订的该份协议书。

同时其陈述,除了在人民调解协议上表示过放弃该房屋的一切继承权外,林老太去世后,自己从未作出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


调解协议书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A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贺某与被告林甲于2013年10月签署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效?

····
本案中,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原告贺某与被告林甲签署人民调解协议时,被继承人林老太尚未去世,继承尚未发生,被告也非林老太的指定监护人,并不具有处分林老太财产的权利,因此,协议签署时系争房屋中75%的份额仍系林老太的财产,被告无权处分该财产,且事后也未得到林老太的追认,故被告代林老太作出的有关房屋的处分系无效。

林老太去世后,其遗留的遗产发生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林老太生前留有律师见证遗嘱一份,将其在系争房屋中75%的份额留给了被告,被告在继承发生后,也未作出过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故依据该份遗嘱,被告取得了该房屋中75%的份额。综上,本案系争老宅房屋中原告林丙享有25%的份额,被告林甲享有75%的份额。

····

延伸阅读




小编在这里给大家科普下何为人民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协议
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合同。

人民调解协议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我国《人民调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均肯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即,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

但是人民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有赖法院司法确认。人民调解的“调”重情理,司法裁判的“诉”重法理,二者之间的衔接需要司法确认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作者:万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