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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4岁儿童高层坠亡谁之过?
发布时间:2018-11-29 点击率: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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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琪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城市里到处都是高楼大厦,大部分群众也都住进了楼房,但频频爆出的儿童高层坠落的消息,让每个人触目惊心。


这是一个令人惋惜的真实案例,2018年8月28日上午,4岁儿童伍某某随其母亲陈某某一起到位于某小区12号楼25楼的伍某某姑姑家走亲戚。上午11时13分左右,一家人下楼去吃饭。陈某某及其他亲属走到25层电梯口时,伍某某独自跑进东侧电梯间,东则电梯门遂即关闭下行。家人随即乘西侧电梯下行寻找。伍某某在东侧电梯下行至11层出电梯间,从电梯前室西侧窗户爬出发生坠楼事故。物业工作人员遂报警,并拨打120协助救治。伍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9月4日,受害人伍某某的父母伍某、陈某某诉至法院。原告认为,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是开发商的12号楼工程设计存在缺陷,开发商和物业没有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的80% 计769425.6元。开发商认为,本案受害人伍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原告作为其父母,对其身体健康、安全负有监护义务,本案是因两原告未尽到监护义务而发生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涉案小区房屋的设计符合国家规范,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并实际交付使用,开发商对伍某某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认为,受害人伍某某应由其父母等成年人监护,物业公司对其无监护义务;小区现场设施无损坏,玻璃与护栏无破损,属于正常使用状态;在事件发生后,物业公司及时赶到现场、积极主动报警、并拨打120救助电话,同时协助配合120进行救治服务,已经尽到相关的责任和义务,没有处理不当的行为,对于受害人的死亡,物业公司没有任何责任,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期间,法院对涉案小区12号楼11层电梯前室进行了勘察,具体情况为:电梯有两部,东、西两侧各有一扇通风窗。从楼面到窗台高度为59CM、到第一根栏杆高度为74.5CM、到第二根栏杆高度为89.5CM。而根据国家标准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1.1对共用部分的窗台、栏杆和台阶规定: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法院认为,受害人伍某某系无行为能力人,原告陈某某作为受害人伍某某的监护人,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因其监护不力,导致伍某某独自乘电梯发生意外事故,原告陈某某对伍某某坠楼摔伤致死的后果,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受害人伍某某从涉案小区12号楼11层电梯前室通风窗爬出发生坠楼事故的现场,经法院勘察证实,该电梯前室通风窗不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规定,无安全防护设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与伍某某发生坠楼事件有因果关系,开发商应当对该安全隐患导致伍某某坠楼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物业公司在伍某某发生坠楼事故后积极报警,并协助救治,其对伍某某发生坠楼的损害后果无过错,故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观本案实际,法院确定由开发商对受害人伍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70%的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赔偿原告伍某、陈某某各项损失计303534.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儿童认知能力差,安全意识薄弱,家长作为监护人应当增强安全意识,看护儿童要更细心、耐心,不抱侥幸心理,积极排除安全隐患,对儿童进行其认知范围内的日常安全教育。同时开发商也应当担负起社会责任,建筑物的设计、建造应当严格遵循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含的阳台、窗台等主动加装防护措施和儿童防攀爬措施,多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悲剧的发生。

来源:淮安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