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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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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无证醉驾惹下祸 法院判决妻子不必担责
发布时间:2018-11-29 点击率: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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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媛娟  江苏高院

前夫无证醉驾,让吴江的严女士操碎了心。直到近日收到了来自吴江法院的判决书,才终于让她心中的石头落了地。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严女士与前夫陈某在婚后购买了一辆汽车,登记在严女士名下。在严女士产假休息期间,驾驶证早已被公安交警部门吊销的陈某,在醉酒的情况下擅自驾驶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案外人孙某的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孙某并未直接要求陈某赔偿。

数月之后,严女士与陈某离婚,双方将财产分割完毕。谁知,孙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赔偿孙某后,一纸诉状将陈某和严女士告到法院。保险公司主张代位求偿,要求陈某赔偿4万余元,并认为严女士放任陈某取走该车并无证醉酒驾驶,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方面,案涉汽车的购置与本起事故的发生均在陈某、严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车虽登记在严女士名下,但基于夫妻之间相互信任、相互扶助的关系及夫妻财产的共有性,无论该车由谁出资购买,陈某都享有使用的权利。严女士作为所有人对该车负有的管理义务,不能排除和限制陈某对该车享有的权利,法律也不苛责严女士在陈某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采取一切手段使该车脱离陈某所能接触到的范围。另一方面,自然人之间不因存在夫妻关系而丧失各自作为独立主体的民事能力,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和权利对该车的运行进行自主支配和控制,故严女士对陈某支配和控制该车的行为亦无管理义务。保险公司未能证明严女士对陈某的无证醉酒驾车行为存在过错,严女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陈某负全部责任,应对孙某车辆的损坏负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孙某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了向第三者陈某代位求偿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由陈某个人赔偿保险公司4万余元,严女士不承担责任。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