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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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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富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
发布时间:2018-11-25 点击率: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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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富隆成地产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民营企业。其在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红梅新天地”期间,因经营状况恶化、资金链断裂,无法将“红梅新天地”按期完工和交付使用,诸多债权人纷纷提起诉讼和申请执行。然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发现仅通过执行程序无法解决涉富隆成地产系列纠纷。一方面,富隆成地产已经资不抵债,其在建工程存在多重抵押及查封,任一执行措施都牵扯到多方权利冲突,难以统筹协调;另一方面,在建工程拍卖处置后,广大购房人权益将无法保障,购房户因此不断上访,呈现出群体性事件的苗头。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执行转破产”+“清算转重整”+“房企破产”案件。首先,从“执转破”实践看,本案真正发挥了“执转破”的功能,运用破产解决了执行无法解决的问题:执行只能就地变价,有限地个别地清偿债权;不能集中偿债,平衡全体债权人矛盾;更不能续建楼盘,解决购房人危机。其次,从审判方法看,通过“执行转破产”、“清算转重整”连续两项巧妙的程序转换,在对房企破产各项权利冲突进行准确排位之后,采取了对重整投资人的市场化招募,既考察偿债资金、保护债权人利益,也评估经营方案、保障购房人权益,因此在评标委员会委员中既有债权人代表,也有购房人代表,还有房地产业内专家、房企破产业内专家等,确保各方利益最大化。最后,从社会效果看,几百名购房人、债权人、原股东对重整计划草案无一反对,获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在全国破产重整史上也是实属罕见。最终重整成功,清结债务14.5亿元,百余名购房人将取得房屋产权,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承办法官实地走访“富隆成”房地产公司建设项目工地

裁判要旨
2016年8月15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无锡中院裁定中止对富隆成地产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2016年9月12日,无锡中院金融庭裁定受理富隆成地产破产清算。2016年11月14日,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充分保障购房人利益,无锡中院金融庭踩准程序步点、在论证重整可行性达成基本共识的前提下,将富隆成地产转入重整。为顺利推进重整程序、实现重整价值最大化,针对富隆成地产股权均被多重质押及查封的情况,富隆成地产重整舍弃了传统的股权结构调整模式,采用了出售富隆成地产全部在建工程的“出售式重整”模式。在无锡中院指导下,管理人三次发布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告,特别是最后一次招募参照了招投标方式,即在招募公告中预设评选规则和评分标准,明确得分最高者为重整投资人,并邀请专家顾问(非利害关系房企管理人员、外地房企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代表、购房人代表等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进行评分。最终,绿地集团控股的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4.7亿元报价的偿债方案和切实可行的续建方案中标,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2017年8月7日,富隆成地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到会的128个债权人全部投了赞成票,重整计划草案获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和出资人会议全票通过。同年8月8日,无锡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同年12月,偿债资金4.7亿元全部到位并分配完毕。
江阴常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14日,常州领翔轴承有限公司依据江阴法院(2015)澄临商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向江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常攀公司应付货款31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江阴法院发现常攀公司因经营不善结欠大量债务,仅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就达200余件,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与此同时,领翔公司在执行程序中也申请对常攀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鉴于前述情况,江阴法院认为本案符合修订后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25日裁定受理前述申请,并从入册中介机构中指定了管理人。

庭审现场

经破产清算,常攀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总额9089624.42元,有财产担保债权807690元、职工债权3554127.12元、税款714601.06 元100%受偿;普通债权44571990.03元受偿2228599.51元,清偿率5%。2016年10月28日,江阴法院裁定终结常攀公司破产程序,200余件执行案件亦告清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无锡市第一例执行转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2月进行了修订,第五百一十三条增加了执行转破产的规定。江阴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上述规定的实践运用,仅用了一年不到时间便审结了该例执行转破产案件,既清结了涉常攀公司200余笔债权和执行案件,又盘活了常攀公司名下大量闲置资产,充分发挥了破产程序集中偿债、彻底化解涉案纠纷以及去产能、调结构、促生产的双重职能,同时实现了“解决执行难”和清理僵尸企业双重目标。

裁判要旨
一、运用司法新规,探索司法新路径。修订后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首次规定了执破衔接,“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为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提供了制度依据。江阴法院对司法新规敏锐性高、实践力强,通过本案审理,为上级法院制定执行转破产具体规定提供了实践经验,为“解决执行难”和清理僵尸企业提供了有效路径。

二、整合司法资源,形成破产审判合力。针对执行转破产案件涉及执行和审判两个部门的特点,江阴法院整合司法资源,由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庭法官担任审判长和主审法官,作出实体判断和保障程序规范;吸收原执行法官担任合议庭成员,发挥其熟悉案情、资产查控经验丰富的优势,快速高效查明、处置和变价破产财产,确保执审沟通顺畅,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

三、集中处置财产,有效盘活生产要素。相较执行财产拍卖,破产财产变价具备集中、灵活、高效的优势。首先,不同于多个执行案件对同一企业的不同财产往往分别处置,管理人是在全面梳理破产财产的基础上施以集中变价,变价效率高、成本低;其次,破产财产变价能够根据盘活生产要素的需要,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灵活采取整体拍卖、单独拍卖、直接出售等方式;再次,藉由管理人的助力,破产财产往往能得到更迅速、更高额的变价。本案中,通过管理人向主要债权人、同行业企业、当地规模较大的企业等发放招商信息,常攀公司的破产财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形成有效竞价,以高于拍卖底价300余万元的价格变现,提高了债权受偿率。买受人在取得上述资产后迅速投入生产经营,亦增加了就业,盘活了资产效用。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3至516条确立了“执转破”制度,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执转破”中执行与破产的程序衔接作出进一步规范,无锡中院同步出台《关于执行程序移送破产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解决执行难”与清理僵尸企业双重目标进行衔接,既公平清偿债务,彻底化解涉企纠纷又分类调配资源,完成企业拯救与退出。通过创新执破衔接办法,将“执转破”实践为一种衔接执行程序构建“当事人申请破产的职权辅助模式”;通过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企业法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予以调查,如通过执行查控系统等执行调查手段查询被执行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企业法人释明“执转破”产生的破产效益,如对正当经营之股东的有限责任保护、对尚存生机之企业的重整和解拯救、对后位查封之债权人的受偿顺位调整、对债权人以股东未到期出资加速到期填补偿债缺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