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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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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骑车撞上停车场道闸杆致毁容,停车场经营者该不该赔?
发布时间:2018-11-22 点击率: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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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鑫  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某天下午5时,原告赵某(化名)骑电动车回家,为了抄近路意图穿过被告经营的停车场,不幸撞上了停车场静置的道闸杆,面部受伤出血,为此支出了医疗费。几日后经鉴定,原告需要后续康复医疗费用及误工费、护理费等。因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合计1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停车场经市公安局交警队备案,手续合法,被告不存在过错,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赵某上诉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赵某与被告自行和解,化解矛盾。
【法官说法】
事发时天色未晚,停车场道闸杆处于“阻止通行”的静置状态,在一定距离范围内常人足以看清,原告视力正常,头脑清醒,应当注意谨慎察看四周环境,低速慢行,避免危险的发生。况且,本案停车场系机动车专用,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交通规则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回家,却因抄近路才不幸与道闸杆发生碰撞受伤。因此,原告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作为停车场的经营者有没有责任呢?被告在其商铺门前设置了停车场,应当对停车场承担相应的管理、维护等义务。停车场的道闸杆端头金属暴露,存在隐蔽性危险,没有加设反光标,没有警示、提示标志,被告应当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立引导标志,对道闸杆存在的隐蔽性危险负有警示、提示义务。《经营性停车场准予备案通知书》只能说明停车场在设立时具备了相关条件,不能证明被告在后续经营中已尽到管理、维护等义务,亦不能免除该义务。因此,被告作为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遵守交通规则,人人有责。行人通行时应当注意察看周围环境,不能因为“抄近路”“图省事”把自己置于危险的环境之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越是能够预见、越能避免的危险,越应当注意履行合理的提示、警示等义务,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降低侵权行为发生时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否则就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