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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患者拖欠医药费,其监护人近亲属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8-11-18 点击率: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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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案例 ● 第三十八期

病人拖欠医药费
被医院告上了法庭,
其监护人近亲属
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这次,事情发生在
一名精神病患者身上......
请一起走进今天的广州案例。


基本案情


阿孟、阿仲、阿季本是同胞兄妹,2004年4月29日,阿季因精神病发,被广州市荔湾区某街道办事处送往精神病院住院治疗。住院初期,街道办事处因未能联系到阿季的监护人,将其作为“三无”社会救济人员申请民政局救济款项支付阿季的住院费用。2010年,阿季的母亲黄某作为其监护人出现,街道办事处认为阿季不符合救助治疗条件,没有再继续支付阿季住院的医疗费用和伙食费,但其母亲黄某也没有向精神病院支付自2010年以后阿季的住院费用。



2014年,精神病院以阿季、黄某、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阿季向精神病院支付欠付的医疗费用和伙食费;黄某、街道办事处对阿季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判决:一、黄某从阿季个人财产中支付精神病院2010年3月20日至2014年9月30日医疗费合计159484.85元,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伙食费合计9801.04元。二、黄某对上述判决不足部分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精神病院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阿季、黄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阿季的住院费用一直拖欠至今。

早在2003年,阿季的父亲就已去世,其母亲也于2014年11月去世。2017年3月7日,精神病院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阿季向精神病院支付2014年10月1日起的医疗费及伙食费;阿季的同胞兄弟姐妹阿孟、阿仲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阿季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欠缺诉讼行为能力,原审法院依法指定其同胞兄弟姐妹阿仲、阿孟为阿季的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据法院查明,阿季自2010年后没有购买医保或其他医疗保险。阿季在广州市荔湾区、白云区的房产中均占有部分产权,芳村某房是其父母的遗产,尚未办理继承。上述房屋均未析产。

争议焦点
被监护人因治疗疾病产生的债务,作为监护人的近亲属应否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❶ 阿季支付精神病院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医疗费合计129387.45元。
❷ 阿季支付精神病院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伙食费合计14019.54元。
❸ 阿仲、阿孟对上述第一项判决阿季履行不足清偿部分承担给付责任。
❹ 驳回精神病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阿季及其哥哥阿仲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判决:
❶ 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❷ 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如阿季未履行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阿仲、阿孟应在阿季个人财产(含阿季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垫付医疗费129387.45元给精神病院的责任。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 三级高级法官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阿季与精神病院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精神病院为阿季提供了医疗服务,阿季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费应由阿季承担。精神病院请求阿季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医疗费129387.45元、伙食费14019.54元,合法合理,予以采纳。原审判决第一、二项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阿季欠付精神病院的医疗费、伙食费是基于医疗服务合同所产生的个人债务,并非基于侵权所产生的费用,因此,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判令阿仲、阿孟对阿季本人财产不足支付医疗费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本案中,阿季为精神病人,其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已去世,阿仲、阿孟作为阿季的近亲属,应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保护阿季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阿仲、阿孟在其父母去世后,明知阿季监护人缺失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承担监护人职责,致使阿季长期拖欠精神病院的医疗费及伙食费,应承担责任。阿季有已继承和尚未继承的房产,为了阿季的利益,阿仲、阿孟理应及时为阿季办理未继承房产的继承手续,为阿季办理已继承房产的析产和产权过户手续,使阿季已继承或尚未继承的财产尽快转至阿季名下,使阿季得以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住院费用给精神病院。如阿仲、阿孟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应当在阿季个人财产(含阿季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垫付上述医疗费用的责任,所垫付费用可在阿季个人财产(含阿季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予以抵扣。因一审法院未判令阿仲、阿孟对阿季的住院伙食费承担责任,精神病院对此也无提起上诉,对此不予调处。

精神病院与阿季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办理居民身份证及医疗保险手续,并非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阿季以其没有办理二代身份证导致未能办理医保,使医药费用不能减少,精神病院存在过错为由,请求精神病院承担阿季住院医疗费用的1/3,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因阿季尚未康复出院,为减少阿季在住院期间个人自付的住院费用,阿仲、阿孟应及时为阿季办理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救济,以避免住院费用的扩大。精神病院在需要时应尽合理的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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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职责包括监督被监护人以免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保护被监护人以免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我国法律对被监护人侵权以外的责任应否由监护人承担并无明文规定。

本案中,阿季因治疗精神病产生的债务,应否由监护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司法实践对此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本院判决作为监护人阿仲、阿孟在被监护人阿季个人财产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❶ 阿季欠付的医疗费、伙食费是基于医疗服务合同所产生的个人债务,应由阿季承担;

❷ 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个人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让阿仲、阿孟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❸ 阿季以全部个人财产清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后,如其名下无个人财产,其属“三无”人员,符合享受社会救济的条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部分可通过社会救济途径解决。在此情况下,不宜将社会救济责任转嫁到监护人身上;

❹ 在被监护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其债务且尚欠债务数额巨大的情况下,如由监护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有可能导致监护人为此承担巨额债务,陷入困境,对监护人不公平,会出现利益失衡;

❺ 本案中,阿季有已继承和尚未继承的房产,为了阿季的利益,阿仲、阿孟理应及时为阿季办理未继承房产的继承手续,为阿季办理已继承房产的析产和产权过户手续,使阿季已继承或尚未继承的财产尽快转至阿季名下,使阿季得以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个人债务。阿仲、阿孟在其父母去世后,明知阿季监护人缺失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承担监护人职责,致使阿季长期拖欠精神病院的医疗费及伙食费,应承担属于监护人的责任。

❻ 判决阿仲、阿孟在阿季个人财产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有利于督促阿仲、阿孟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尽快做好阿季已继承财产的析产和产权过户手续,确保阿季可以个人财产清偿医疗费、伙食费等个人债务。同时,阿仲、阿孟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在阿季个人财产(含阿季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予以抵扣。

综上,基于维护社会和谐与人文关怀、衡平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判决的社会效果等考虑,宜让监护人在被监护人个人财产范围内承担垫付清偿被监护人因治病产生的债务。


来源 | 广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