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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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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工程合同无效,管理费该支付多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8-11-18 点击率: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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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周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5年,发包方将一改造项目发包给某建筑装饰公司承建,建筑装饰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杨某施工,金某为项目经理和现场代表。工程竣工后,因尚有部分工程费用未支付,金某、杨某遂将建筑装饰公司和发包方诉至法院。

金某、杨某诉称:请求判令建筑装饰公司支付工程费用1424679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发包方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某建筑装饰公司辩称:只应支付2049.37元,其与原告不是单纯转包关系,原告没有承担维修保修的责任。被告发包方辩称:其已履行合同下的全部付款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3月25日,建筑装饰公司将发包方的邮件转发给杨某,附件《合同》约定:建筑装饰公司承包发包方改造工程,合同总价120万元……关于付款方式,付款应按:1.工程完工并通过发包方验收,发包方将在收悉合格发票后65天内支付85%合同款;2.竣工资料完成,且完成工程结算后,发包方在收悉合格发票后的65天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在工程完工并经发包方书面验收通过二年后支付。

涉案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委托某项目管理咨询公司进行审价。经审价,合同金额1200000元,变更调整部分审定造价1424679元,最终结算金额为2624679元。发包方已经支付给建筑装饰公司2373445.05元(含合同金额120万元的85%,变更金额的95%)。关于建筑装饰公司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经庭审质证,建筑装饰公司共支付原告183万元工程款,16万元税金。

另查明,2017年1月9日,杨某发送电子邮件给建筑装饰公司,附件对账单中,合同金额120万元,承包价90万元;签证中合同金额分别为766129元、658550元,承包价分别为574596.75元、493912.5元。原告提出结算比例为75%,税金未在承包价计算范围内。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建筑装饰公司向原告金某、杨某支付工程款7275.3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金某、杨某对被告发包方的诉讼请求。

原告金某、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经审理,判决某建筑装饰公司向金某、杨某支付工程款138509.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发包方在欠付范围内对某建筑装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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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许云苏


二审法院认为,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建筑装饰公司从发包方承包改造项目后,又将该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上诉人个人,建筑装饰公司与上诉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属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由上诉人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上诉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

争议焦点一:建筑装饰公司就本案所涉工程的实际支付的工程款数额

本案中建筑装饰公司提交的付款凭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不含税)合计183万元,上诉人称其中只有121万元用于涉案工程,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他款项所对应的工程或其他经济往来,原审认定被上诉人就涉案工程已支付183万元并无不当。



争议焦点二:涉案工程款上诉人与建筑装饰公司间结算比例是多少
 
上诉人与建筑装饰公司就结算比例问题在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但结合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双方对账单均涉及合同价和承包价,二者间存在结算比例,双方称之为管理费,即建筑装饰公司从合同价中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剩余作为承包价支付给上诉人。

结合对账单及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来看,虽然其中有部分工程提及了“按七折计”的情况,但均为未下订单或未审计工程,从计算比例来看,虽然签证金额与审计金额间是按70%比例计算,但承包价与审计金额间仍是按照75%比例计算。



结合双方的交易往来情况及建筑装饰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给二上诉人,存在一定过错的情况,综合考虑建设工程的利润空间,法院认定上诉人主张的涉案工程款应按涉案工程审定金额即最终结算价2624679元的75%计算,被上诉人建筑装饰公司应向上诉人支付1968509.25元,涉案工程的应付税款由被上诉人建筑装饰公司承担。因建筑装饰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83万元,故该应向上诉人支付138509.25元。

因建筑装饰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并因此收取较高数额的管理费,法院将就此行为向相关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以进一步促进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



争议焦点三:发包方是否应在未付工程款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竣工资料完成且工程结算后,发包方再按合同约定支付至95%。现发包方合同部分的工程款及变更调整部分的工程款均已支付至95%,应认定就涉案项目发包方与建筑装饰公司就验收和结算已形成合意。因发包方尚余5%质保金未支付,且质保金付款条件业已成就,二上诉人以实际施工人身份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发包方应在131233.9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裁判文书被评为“2018年上半年市法院优秀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