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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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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写10万,到手只有2.78万,这起案件会不会涉刑事犯罪?
发布时间:2018-11-18 点击率: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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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南小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诉称:2017年3月30日,被告罗某与原告签署《借款协议》。同日,原告将借款100000元支付给被告后,被告在收条上签名。后被告归还了4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不予偿还剩余本金。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

审理中,被告罗某称:2017年3月30日,其被中介人员黄某带到原告王某所在公司办理借款,被迫签订了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款协议。2017年3月31日,被告支付宝账户后收到了两笔各50000元款项。此后,被告被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带至银行,支取了现金65000元交付给前来的工作人员,又转账支付给中介人员黄豆豆7200元中介费,被告实际只收到原告支付的借款27800元。借款后,被告每周归还借款3000元,共计42000元。


 
庭审中,原告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借款100000元已交付给被告;被告虽抗辩实际收到的借款仅278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判决:罗某偿还王某59539.06元,并支付违约金。罗某不服,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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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二审查明,案涉借款发生时,罗某系南京某高校在校研究生。

二审中,单从双方举证来看,王某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借贷事实。但本案中存在的诸多疑点引起了合议庭的注意。

罗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为什么要举借大额款项?王某与罗某素不相识,为什么要向罗某提供借款?借条出具时借款尚未交付,罗某为什么要出具收条?王某为何要通过他人的支付宝账户放贷、收款?罗某收到借款后,为什么要立即支取现金并向他人转账?

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没有放过这些疑点,通过反复询问当事人,审查双方往来的微信记录,前往罗某所在学校走访,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案情,最终认定案涉借贷行为涉嫌诈骗犯罪。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审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018年1月31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对罗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南京中院遂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南京中院金融庭
李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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