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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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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恋爱时借名买房,分手后房屋产权该归谁?
发布时间:2018-11-18 点击率: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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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磊 沈洁  昆山法院


情侣之间感情融洽时,不管是出于婚嫁、投资抑或规避政策限制,“借名”买房的情况时有发生,可一旦感情出现裂痕,分手后房屋产权究竟属于谁呢?近日,昆山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张先生和徐女士都是在昆山工作的外地人,经朋友介绍谈起了恋爱,双方感情不断升温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2017年8月,两人商议购房以备结婚之用,但由于一直以来张先生未缴纳社保不具备购房资格,便与徐女士沟通以徐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办理按揭贷款。双方还在2017年9月补签了一份《借名购房合同》,合同约定了“借名”购房的事实,以及购房的所有书面材料均由徐女士签名,购房款及一切税费全部由张先生支付,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一切权利归张先生所有;如两人领取结婚证,则该商品房属于夫妻共有,在未领取结婚证之前,张先生必须按时还房贷。可好景不长,双方购房过程中就因感情不和而分手,最终因房屋产权归属发生争执并引发激烈矛盾,无奈之下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后查明,诉争房屋的产权已登记在被告徐女士名下,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张先生支付了300000元的首付款后,没有继续再支付任何费用。徐女士为了偿还购房款,向银行贷款并按期还款。法院认为,张先生在明知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前提下,与徐女士签订的借名购房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应成立代持合同关系,张先生请求确权,不符合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原则,最终驳回了张先生要求产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目前,张先生已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要求徐女士归还相应垫款。
法官说法:

    按照房产借名登记合同的约定,出名人只是房屋的名义所有人,借名人享有实际权利,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与实际状况不一致,借名人有权申请更正登记或要求出名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若合同无效,那么双方之间不存在借名登记关系,且借名人无充分理由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按照不动产登记,出名人为房屋所有人,至于借名人所出购房款,可与出名人另行处理。
    本案中双方虽然签定了《借名购房合同》,但张先生最终只支付了首付款,其他费用均由徐女士承担,因此张先生要求确认房屋权属归其所有得不到法律支持,仅可就出资部分要求返还。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严格,借名买房风险极大,在此提醒大众切勿“讨巧”规避政策限制,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

编辑:谢劲松
审核:葛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