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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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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本案申请撤回起诉是否准许?
发布时间:2018-11-14 点击率: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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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庆典  泰州姜堰法院  案情
  原告杨某某是A地人,于2016年与被告王某某结婚,并将户籍从A地迁至王某某所在地B地,2018年8月原告杨某某向A地法院提出与王某某离婚之诉,被告王某某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均不在A地,A地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告杨某某于同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评析

  本案中,被告在法定的答辩期内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为此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应否准许原告撤诉。
  
  第一种意见:应当准许原告撤诉。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后到宣判前,都有权申请撤诉。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是因案而起,既然原告已撤诉,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已无必要,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准许撤诉。第二种意见:管辖权异议提出后,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成立与否的裁定生效前,有权管辖的法院尚未确定,最终未必由受诉法院进行管辖审理,因此受诉法院的审理权是待定的。而裁定准许撤诉与否,是审理权的一部分,受诉法院暂时无权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作出准许与否的裁定。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管辖权异议建立在离婚诉讼基础之上。原告离婚之诉是前提,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是因原告离婚之案而起,是建立在原告起诉的基础之上,是为了维护自身民事诉讼权利,既然原告已经申请撤诉,根据“无诉便无审判”,诉讼实体争议已经消灭,暂时解除了被告因离婚之诉引起的相关责任的承担,案件在实体处理上已经结束,对管辖异议的审查已经没有必要。

  撤诉权是当事人自由处分之权。撤诉,是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诉讼予以撤销,以求停止诉讼的行为。民事诉讼法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民事纠纷本身有自主解决自由处分的权利。撤诉权是原告自愿结束诉讼程序意愿的体现。

  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原告从起诉后到宣判前,只要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不是出于恶意或规避法律,就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包括实体权力和诉讼权利,因此,虽然案件在受诉管辖异议审理期间,只要原告的撤诉申请满足前述条件,受诉法院就应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本文作者周庆典系我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