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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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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课堂】民间借贷套路深,法官教你如何科学避“坑”
发布时间:2018-11-14 点击率: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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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法庭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实生活中
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普遍存在
但很多民间借贷纠纷
都有一定风险
不小心就被“忽悠”了
今天小法就一起民间借贷案
给大家讲讲
 民间借贷的“套路”



●●●
杨某凭双方签名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50000元)、其向潘某转账付款的网银转账回单(转账150000元)提起诉讼,要求潘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杨某自认潘某已经偿还50000元,故提此主张。

被告抗辩实际收到借款104500元,又已经偿还57750元,故现在愿意偿还46800元,且并非还给杨某而是应还给某金融公司。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潘某向杨某偿还46800元并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支付利息。





实为套路贷的民间借贷案件
往往在形式上看十分合法、证据完备
此案中
有证明借贷合议的双方签字的借款合同
有证明借款实际支付的转账凭证
且转账回单上也有借款人的签名确认


本案套路频出,
暗藏多种牟利手段,
最终被一一破解。
今天就由主审法官来和大家聊一聊
民间借贷中的满满套路。


 套路一:比较隐蔽的各种名目收费

本案被告潘某在收到原告杨某付款150000元的当天,实则就按照要求将其中45500元, 返还给了杨某,而从证据上看,该付款行为与杨某并无关联。相应银行账户明细显示收款方系案外人付某,相应商户/网点号及其名称(类似于转账名目)为“二次gps、首期、服务费、上门费、gps”。

如果潘某不能举证关联性,或者法院深入调查也不能查到关联性,那么潘某当日返还的款项就不能视为是返还给杨某。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说,仅有被告的姓名而没有其他具体身份信息是达不到起诉的条件的。



 套路二:设置障碍防止
或阻止债务人应诉

第一
在借贷发生当时,给债务人造成系某金融公司出借的印象,债务人到金融公司处按公司要求签署一系列材料,一般均为一式两份,债务人想当然认为出借方就是某金融公司,待公司盖章后交回一份,而实际上比如借款合同等材料,出借人处均为空白,所谓金融公司可能将该借款合同交予任何人补充填写或不需要补充填写后,由该人持合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且此类金融公司也不会将一份合同材料交予债务人。造成债务人对交易对方都不清楚、手中没有合同对权利义务如何约定都不清楚的状况。

第二
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有关债务人的司法文书送达地址。实际中往往存在债务人因地址电话等有变更并没有收到材料的情况,而因这是双方约定的文书送达地址,债务人没有书面告知变更情况,造成未收到的后果系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
由于债务人对当时借贷时的真正出借人都不清楚,造成法院在电话与其联系时,其往往认为其并不认识原告,原告的起诉与其无关而拒不应诉,从而导致其失去了与原告向抗辩的机会和权利。



 套路三:还款举证困难

本案被告潘某除在借款当日返还45500元,自次月起即向戴某(女)还款,每月还款19250元,共还款3个月。就此还款,原告杨某亦不认可,称并不清楚戴某(女)是什么人,该还款行为与其无关。而杨某自认的50000元还款,系前述某金融公司员工戴某(男)现金交付给其。

除此情形外,实务中还存在约定高额逾期还款利息,履行中债权人故意设置重重还款障碍,以让债务人无法还款,从而需额外支付高额利息。



 套路四:签订财产抵押合同

本案双方关系中,双方没有提及(没有浮出水面)的可能还存在另一个事实,就是潘某在某金融公司签订多份材料中,还有车辆质押合同等材料。

此类金融公司或小贷公司或职业放贷人,往往会事先考察借款的经济、财产状况,根据财产状况的不同要求签署不一样的合同,比如前述车辆质押合同,也有的是房屋租赁合同等。

而在之后的其他此类案件中,还存在着一旦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出借人就凭事先留存的钥匙和安装的GPS将债务人的车辆直接开走,并另行用于某汽车租赁公司的经营谋取利益。而当债务人通过报警或者诉讼主张权利时,往往又存在诸多风险和不利之处。



法官提醒
在包含民间在内的任何民商事交易中,均需明确知晓准确的交易对手,对于自然人即便没有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也需知晓其准确身份证号码,对于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主体,需知晓其准确名称、字号。

在签署相关合同等材料时,也须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要求其他各方亦签名或盖章,并持有一份。最后,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履行中,均需保存好相应的证据,诉讼中这才是最有力的武器。

(来源:江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