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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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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中介买房房龄不对,是否可拒付中介费?
发布时间:2018-11-14 点击率:1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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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小助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家里没矿,全年无休
24小时在线
信息回的比你对象还快

一个房产经纪人
打电话一天至少会被拒绝12次
带看绝大多数都是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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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里雨里,他在等你看房
这就是房地产中介
只想拿到自己的那份工资和中介费



❀ 2017年6月15日
不动产经纪公司(丙方)、邱某(甲方)及陈某(乙方)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三方约定:甲方将A房屋出售给乙方,房屋价款为160万元。



合同还约定,丙方派黄某经纪人负责该房产的居间活动,在委托期限内办理所委托的事项;根据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丙方将所了解的标的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乙方向丙方支付佣金和代办费3.2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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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陈某向该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欠付原告中介费32000元,于2017年6月16日前支付。当日,不动产经纪公司向陈某提供了A房屋的产权证。

过了两天,不动产经纪公司询问陈某是否购买房屋,陈某称A房屋房龄和不动产经纪公司所告知的1988年不一致,实际为1983年,便拒绝了购买,未支付卖方购房定金,亦未支付中介费。

不动产经纪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遂诉至鼓楼法院

原告不动产经纪公司诉请:
1、被告赔偿中介费32000元;
2、被告赔偿违约金18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辩称:
原告有义务介绍房龄,原告不仅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还刻意隐瞒事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面对双方的说法
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法院认为
原告不动产经纪公司与被告陈某及卖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的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原告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房地产居间服务内容广泛,不仅提供房产信息、看房、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而且还包括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房屋交付验收、水电气费用结算等后续服务,居间人只有在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后,才可收取全部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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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虽然房屋房龄此类信息为案外人邱某做出的承诺,被告应自行核实,但原告作为专业的居间服务公司,对此类关系重大的事项理应尽职核实并告知被告,而原告未尽到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被告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陈某主张A房屋建筑于1983年,而不动产经纪公司告知其该房屋建造于1988年,但其不足以证明不动产经纪公司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陈某利益的情形,不构成陈某拒绝支付不动产经纪公司相应报酬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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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被告在签订合同的几日内就告知原告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购买房屋,原告亦未实施后续的居间服务,因此并未给原告造成较大的损失,被告过错程度较小,故原告不应全额收取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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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法院结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因等,根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被告支付原告中介费16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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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如下:
1、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不动产经纪公司中介费16000元。
2、驳回原告不动产经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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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小助有话说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房屋买卖过程中,中介机构通常具备从事居间服务的专业知识,掌握获取、审查相关信息真实性的能力。因此,在委托人提供报酬的前提下,中介机构应尽到谨慎、合理审查的义务。而对于要通过银行贷款买房者,房屋房龄也是影响交易成功的重要因素。

因此,《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要特别注明房屋房龄,同时明确约定双方中介服务费的收取比例、支付条件,房屋评估费收取比例、细化中介机构应当提供何种中介服务、履行何种中介义务,同时约定合同当事方的违约责任。

(来源:鼓楼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