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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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耄耋老人摔伤后死亡,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要不要给付? |
发布时间:2018-11-14 点击率:1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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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月,95岁的石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其中身故保险金额20000元。上述保险期间内,石某于2015年7月,因外伤致右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经住院治疗无明显好转出院,两天后死亡。
案涉保险受益人向保险人理赔未果,诉至如皋法院,要求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石某生前意外伤害与其死亡之间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因石某确切死亡原因无法判定,故本次意外受伤与其身故的因果关系无法进一步明确。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石某身故前不久发生过意外伤害的事实可以确定,但根据一般医学常规,单纯性右股骨粗隆间骨折经治疗并得到妥善护理,在无其他并发症的情况下,该意外伤害不会导致死亡。
由于石某身故前的意外伤害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进一步确定,非保险受益人之过。石某身故前不久有明确的外伤史,但该外伤一般不会直接导致死亡,其最终死亡也因没有尸检,具体死亡原因客观上已无法查明。
石某身故时已届95岁高龄,根据一般常理,这个年龄的老人身体各项机能已经发生衰老,不排除其有一定的基础疾病,故本案中也无法排除被保险人石某的死亡非其身患疾病所致。
综合上述三点分析,如皋法院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保险人按50%比例赔付保险受益人身故保险金。
法官说法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所占比例较高,引发当事人诉争的主要原因在于双方对被保险人所受伤害是否系意外伤害所致双方各执一词。造成被保险人伤害的原因在实践中较为复杂,再因我国保险法对认定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未行确定,致使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各个法官判定因果关系时所采用的标准各有不同,举证责任分配上采取的裁判原则不同,造成很多案件同案不同判。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如受益人有初步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存在外伤史,但该外伤与最终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在保险合同双方穷尽举证仍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应考虑适用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援引比例赔偿处理此类纠纷更为公平、公正。
(作者:崔小兰 金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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