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 法律顾问 » 经典案例 » 产假未完提前上班,生育津贴和上班工资能否两者兼得?
  律师推荐
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网址:王兆华律师网 www.wzh900.com

常熟离婚网:www.cs933.com

交通律师网 www.cs122.cn

 邮箱:644254939@qq.com

(常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地址:常熟汇丰时代广场4号楼616室
分类列表


搜索
类型:
首席律师简介

王兆华律师简介    

手机《微信》:13913686256   0512-52825625

详情  


文章内容
产假未完提前上班,生育津贴和上班工资能否两者兼得?
发布时间:2018-11-10 点击率:1387
扫一扫

原创: 广州中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州案例 ● 第三十七期

二胎时代大跨步来临,
女性在职场面临着
更大的压力和挑战,
很多怀孕女职工产假未休完
就去上班了。


 
那么问题来了,
提前上班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
生育津贴是否可以替代工资支付? 
可不可以既拿生育津贴,
又拿上班工资?
请一起走进今天的广州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丽于2014年2月7日入职广州市白云区某幼儿园,任职副园长,幼儿园为李某丽参加了社会保险。2015年8月12日,李某丽生育一小孩,后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其产假天数113天,生育津贴12609.67元、分娩营养补助费1546.75元。李某丽休产假至2015年11月2日恢复上班。幼儿园在李某丽休产假期间支付了李某丽2015年8月至10月的工资11250元,又于2016年4月14日按照7250元/月的工资标准支付了李某丽2015年8月至10月的产假工资差额10500元。



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8月底解除。李某丽认为,其应享受的产假天数为113天,幼儿园只向其计付了90天的产假待遇工资,幼儿园已支付的其余工资是其应园方要求提前返回上班的应得劳动报酬,不应抵扣产假待遇工资,遂提起本案仲裁。仲裁裁决驳回李某丽的该项请求。

争议焦点
职工产假期间上班能否同时主张生育津贴和劳动报酬。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❶ 幼儿园支付李某丽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076.26元;
❷ 幼儿园支付李某丽违约金7025.42元;
❸ 驳回李某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❹ 驳回幼儿园的诉讼请求。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判决:
❶ 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❷ 变更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幼儿园向李某丽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差额6903元。
❸ 驳回李某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 魏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 四级高级法官

向下箭头gif动图分割线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生育保险待遇差额,《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可兼得。不论李某丽产假期间还是产后上班期间,幼儿园均已足额发放了工资。至于李某丽放弃部分产假提前上班,则是其对享有的产假权利的自由支配,不能成为其获得双重待遇的理由,故对李某丽要求幼儿园支付剩余保险待遇差额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李某丽能否主张未休产假期间的产假待遇问题。如同劳动者未休年休假上班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一样,女职工未休完产假提前上班,不应视为女职工已放弃产假的权利,并不能因此免除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待遇的法定义务。李某丽未休完产假即上班,其上班期间所得工资是因提供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该劳动报酬与产假待遇属不同性质,前者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所得,后者是基于女职工生育保险法律关系的待遇,二者并不冲突,不构成重复获利。原审判决以李某丽未休完产假提前上班属于放弃部分产假为由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不当,应予以纠正。

幼儿园应以113天的产假天数向李某丽补足产假待遇的差额。李某丽于2015年11月2日恢复上班,尚有应休产假未休,其上诉主张幼儿园向其支付尚未休假的23天产假待遇,事实依据充分,广州中院予以支持。



未休满产假的女职工是否能同时主张生育津贴和劳动报酬?

正常情况下,女职工生育休产假期间,如果公司缴纳了生育保险,由生育保险基金向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企业不需要再支付女职工工资。可是,在当今竞争日趋激烈的职场,许多女职工未休满产假就提前上班,这种情况下女职工能否同时主张生育津贴和劳动报酬?相关劳动立法对此没有直接规定,存在法律漏洞,司法实践处理意见不一。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二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作出的价值选择是,女职工可以主张双重待遇。

❶ 首先,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是女职工的法定权利。享受产假的权利,意味着女职工因生育可以休假无需上班;享受生育津贴的权利,意味着女职工没有提供劳动也可以获得生育津贴的收入。产假制度和生育津贴制度,一方面是保障女职工生育后休息康复的权益,另一方面则是保障女职工在因生育无法或不宜继续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经济保障。因此,是否上班并不影响女职工依法获得生育津贴。

❷ 其次,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据此,劳动者付出劳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合法合理合情。无论女职工是被要求还是自愿在没有休完产假的情况下就返回用人单位上班,其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劳动报酬。

❸ 再次,法无明文规定,不宜推定劳动者放弃本应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休息休假也是《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基本劳动权利。女职工没有休完产假就返回单位上班,其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在女职工没有明确表示放弃休产假的情况下,推定女职工自愿放弃了休产假的权利,缺乏合理而有说服力的依据。同时应考虑这种默示推定的负面效应。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毕竟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允许这种默示推定,用人单位将有很多方法制造劳动者自愿放弃休假权利的假象,不利于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反之,否定这种默示推定的效力,则可激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休息休假创造条件,保障劳动者实现休息的权利。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将李某丽提前上班视为放弃部分产假,依据不足,也不利于引导企业合法合理用工,故予以纠正。

❹ 最后,“举轻以明重”。在无需上班也可获得工资收入这一点上,产假和带薪年休假是一样的。带薪年休假是为了保障所有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女职工的产假是针对女职工生育后生理上休息康复及照顾婴儿的社会需要,其迫切性和必要性应甚于普通的年休假。参照我国劳动法上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未休年休假上班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成倍的工资。女职工在牺牲产假提前上班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在本应支付的产假待遇之外另行支付其上班的劳动报酬,自然是在情理之中。

女性在职场中与男性承受着同样的工作责任及压力,然而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结构和担负着生育的社会责任,严重地影响着女性职业生涯的持续性发展。女性就业歧视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二胎时代大跨步来临,女性在职场面临着更大的压力与挑战。女职工未休完产假提前上班是其敬业的表现,本案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注重女职工基本劳动权利与生育权益的双重保障,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价值的重要示范引领作用,弘扬爱岗敬业的社会主义传统美德,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为推动实现女性就业实质平等贡献司法力量,也有利于“全面二胎”政策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