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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销售者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18-11-10 点击率: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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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2016年6月19日,苏某从田某处购买一台旋切机用于家庭经营的板皮厂。2016年11月3日,夏某经他人介绍至苏某经营的板皮厂从事旋皮工作。2016年12月20日早上7时左右,夏某弯腰清理木心时,身上的罩衣被旋切机上转动的齿轮绞到,从而将夏某右手臂带到齿轮上,导致夏某被绞伤。后夏某起诉苏某要求其赔偿损失,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苏某赔偿夏某134821.4元。现苏某以田某销售的旋切机存在缺陷为由追偿未果,诉至泗阳法院。

 审理裁判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此,产品致害赔偿需要具备:(一)产品存在缺陷;(二)产品存在损害事实;(三)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首先,涉案旋切机生产厂家及田某均无营业执照。其次,虽然旋切机目前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其仍需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涉案旋切机在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安全上存在缺陷。再次,涉案旋切机没有合格证,不能排除生产厂家在出厂前未经过合格检验。而且,涉案旋切机也无说明书。据此认定涉案旋切机存在产品缺陷。夏某的受伤是由于其身上穿的罩衣带子被涉案旋切机上的齿轮绞到,从而将夏某的右手臂带到齿轮上绞伤,故夏某的损害与其穿罩衣(宽松衣服)有一定因果关系。而夏某穿罩衣是因涉案旋切机没有警示说明或虽有警示说明但警示说明的内容不严谨、不全面缺陷所致,泗阳法院认定夏某的损害事实与涉案旋切机的产品缺陷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故泗阳法院确定田某对苏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在被侵权人选择向产品销售者主张赔偿后,法院无须追加产品的生产者为共同诉讼人。产品销售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仍有义务替代生产者先行承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来源:泗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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