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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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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安全生产无小事,无证叉车酿悲剧
发布时间:2018-11-10 点击率: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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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法院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01
案情介绍

2014年5月1日,某建材城与林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场内商铺出租给林某用于经营木材、模板业务。
2015年1月17日,蔡某雇用驾驶员卢某驾驶的半挂货车将其在安徽购进的28件建筑模板运抵至商铺处,交由林某代销。随后林某即打电话叫来叉车司机黄某开始卸载模板,林某本人则离开现场。黄某在操作卸货过程中,发现货车上的模板倾斜,叫来哥哥驾驶另一辆叉车帮助卸货。


其后,为防止模板侧滑发生意外,蔡某找来木棍,让黄某操作叉车将其送至货车上,他将木棍插在车厢尾部的南北两排模板之间,用来抵住倾斜的模板,以便叉车作业。在卸货过程中,车上模板滑落,蔡某被模板击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02
法院审理
本案中,在对黄某兄弟的询问笔录中能够证实二人均无叉车操作证,且叉车工黄某的工作,服从某建材城的指挥,完成建材城指定的工作,协助负责建材城的安全生产工作,黄某所从事的工作应当认定为建材城生产经营范畴,期间发生的事故应当属于建材城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案事故发生在建材城叉车工为商户卸货过程中,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建材城的负责人有义务在建材城的经营场所内履行上述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原告何某并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职责,与涉案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被告淮阴区安监局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原告何某某作出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3
法官评析
通过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明确了企业负责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无小事”,作为企业负责人的原告何某某不但没有为建材城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教育计划,而且长期安排没有叉车操作证的人员从事卸货工作,对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隐患亦没有及时发现和消除,导致了本可以避免的悲剧发生。


通过本案的裁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安监部门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决心,也向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敲响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