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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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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后未及时清算,股东被诉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8-11-09 点击率: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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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北京海淀法院
法院判决恒信国通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并接受相应货物,却因没有财产而终结执行,华成峰公司遂将该公司三名股东诉至法院,要求其为恒信国通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月6日,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华成峰公司诉称,2012年,深圳南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恒信国通公司向其履行还款义务。经强制执行程序,华成峰公司仅获得735645元,2014年10月15日,南山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8月26日,恒信国通公司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的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而被告张某、付某、马某三人作为恒信国通公司的股东,并未按法律规定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去向不明,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灭失,已无法清算。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三被告应当对第三人恒信国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张某、付某、马某及第三人恒信国通公司辩称,1、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判项内容并非单纯的金钱给付,原告负有货物交付义务,原告对恒信国通公司享有的债权数额依赖于涉案合同货物的接收情况,恒信国通公司至今未收到该部分货物,故三被告对恒信国通公司享有的债权未确定。2、三被告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三被告在得知恒信国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积极筹划清算一事,已于2017年7月13日自行成立清算组,并向原告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原告已积极申报债权,故此案为同一诉重复主张权利。恒信国通公司财务账册保存完备,并已经进入清算程序,并不存在“无法清算”的事实。



本案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在合议庭主持下,围绕原告申报债权的确认及清算组对该债权的核定问题、清算组成立后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未及时成立清算组是否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审理。合议庭组织三方当事人有序进行了举证质证环节,并对焦点问题予以询问,三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因三被告和第三人当庭提交新证据,合议庭给予原告合理的答辩期,故宣布休庭,将择日继续审理。
(摄影:高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