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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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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请求抚养费主体是子女还是父母
发布时间:2018-11-09 点击率: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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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城  泗洪法院

张某(女方)与赵某(男方)两人于2008年2月结婚,2009年8月生育儿子,名张某一,2012年11月生育女儿,名赵某一。2017年10月,张某、赵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两子女暂由女方抚养,对抚养费未作出约定。2018年7月,张某到法院起诉赵某,要求赵某给付两子女每人每月1000元抚养费。

对于本案起诉的主体资格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01


第一种观点是张某能够作为起诉的主体,理由为:
1、现在两子女均为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张某是两子女的法定代理人,能够代表两子女提起诉讼;
2、两子女系未成年,不能够管理自己的财务,即使赵某给付抚养费,也是直接交付张某,通过子女名义起诉抚养费多此一举;
3、对于两子女的抚养费都是张某实际花费,所以抚养费的主张主体已经转移给张某。


02


第二种观点是张某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应该以张某一、赵某一的名义来要求抚养费,因为赵某给付抚养费目的就是为了抚养两个子女,具有目的性,不能够做其它用途。而且在婚姻法上也明确规定了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所以原告的主体资格只能是子女,而非父母。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分情况进行探析,不能一概而言。
1
父母在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上对抚养费已经作出约定,而对方不支付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未抚养子女的一方。上述案件中,如果张某、赵某在离婚时约定赵某一次性给付张某子女抚养费10万元,而赵某并没有实际支付,则张某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赵某。
2
父母双方对于抚养费无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比如本案中,张某、赵某就未对抚养费进行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种情况下抚养子女的一方也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未抚养子女的一方。
3
父母双方对于抚养费已经达成协议,但因为生活、学习变化或时间推移等因素,现在要求对抚养费标准进行变更(增加或减少)的,这时就应该以子女作为原告,抚养子女的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来参加诉讼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