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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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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案】警醒!这件害人害己的事绝不能做!
发布时间:2018-11-09 点击率: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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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七五普法在线   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15日10时许,张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常熟市吴市出发,行驶至碧溪街道338省道(227省道)汽渡口路口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与林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张某受伤,交警接报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张某不仅醉酒驾驶闯红灯,且其驾驶的摩托车车型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经鉴定,轿车损失价值人民币6267元,张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6mg/100ml。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标准,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张某因被认定为交通事故主责,不仅自己脚部受伤,将近一年尚未完全治愈,扣除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自己花费了治疗费用10万左右。另外,由于造成了他人机动车损坏,还承担了机动车损失2.5万元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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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司说法
本案中,张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无论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事故中,张某因存在侥幸心理而付出了沉重代价,不仅自己受伤、摩托车损坏,还赔偿了对方的车辆损失。随着经济的发展,汽车保有量逐年上升,市民在享有便利的同时,尤其要注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不仅是对自己也是对他人的生命和家庭负责。
来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