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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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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女儿偷偷卖房 老母亲吃了“哑巴亏”
发布时间:2018-11-09 点击率: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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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劲松 蔡磊  昆山法院 


住的好好地房子却被偷偷卖掉,更让人意外的是,卖方者居然是自己女儿。母亲的房子是如何被卖?买房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昆山法院近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房产纠纷。
 
2017年4月殷女士将自己母亲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原件等全部默默偷走,于 4月18日带着一名和殷母长的很像的人去了昆山市公证处办理了借贷抵押合同的公证,并借贷了60余万元。9月19日殷女士再一次带着假殷母前往房产中介与买房人大熊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昆山市开发区殷母的房屋及车库以102万元出售给大熊,并收取大熊定金20万元。双方约定,如殷母违约未按约定时间过户的,需双倍返还。约定到期后,因殷母一直未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涤除房产抵押权,大熊与殷母、殷女都联系不上,认为殷母根本无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诚意,遂诉于昆山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殷母身份证丢失之后,于2017年6月份补办,房产证等相关证件丢失后并没有选择挂失、报警等任何补救措施,中介在交易前也核查过房子的产权信息,只有抵押登记,也没有挂失的信息,并现场勘察确认产权。中介表示,对于老年人拆迁房的买卖,一般都由子女先行交涉,等确认之后再让老人过来签合同。殷女士以母亲不识字为由让假殷母按了手印,随后将房子钥匙交给中介,大熊现场将现金2万元交予假殷母,并将剩余18万定金分批汇入真殷母名下的银行账户,中介证人也证明到庭的殷母与当日签订合同假殷母十分相像但不是同一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殷母虽曾向公证机关申请撤销公证书措施但并未避免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产生,且购房者大熊在交易中不存在过错。殷母主张收款银行账户并非其办理,但该账户是否由她人冒充殷母名义办理已超出大熊正常的审查义务。自殷女士偷走证件到签订该房屋买卖时隔长达五个月之久,由于殷女士与殷母的特殊关系及其持有相关证件足以使大熊相信殷女有售房的代理权,殷母应对女儿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同时向大熊双倍返还定金合计40万元。
 
法官提醒:
 
现代社会,房产是大多数人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对于一个没有工作的老年人来说,更是他们养老的依靠。作为子女,本该遵守孝道,依法办事,更不能做出如殷女士这般的荒唐之事。对于老年人来说,随着年龄的增长,自我保护意识、社会认知等能力日趋下降,除了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外,在关键时刻还是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对子女的纵容换来的不一定的真心的陪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