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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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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谎称劳动者主动辞职,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发布时间:2018-11-04 点击率:1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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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秦研  秦淮法院
2015年12月7日,魏函(化名)入职信息公司(化名),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7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地为A地。


2016年4月1日,魏函又与科技公司(化名)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地为A地。信息公司、科技公司注册地均为B地,法定代表人均为朱某。

2017年6月底,科技公司发出通知,因公司装修要求员工回家,何时恢复上班等通知。于2017年7月26日,科技公司以魏函本人提出为由,至人社部门办理了劳动关系终解手续,停缴了魏函的社会保险。



还在家等公司通知上班的魏函
这下可蒙了
自己什么时候和公司辞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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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9日,魏函以本人并未主动离职向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于2017年12月14日,该委作出以下裁决:

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魏函2017年7月1日至26日的工资7842元;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魏函赔偿金37400元;科技公司向魏函交付离职证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表。

科技公司不服上述裁决
于法定期限内诉至秦淮法院

原告科技公司诉请
1、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7年7月1日-7月26日期间的工资7842元;
2、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赔偿金37400元。

被告魏函辩称
原告单方面终止被告的社保,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在解除理由上伪造劳动者个人提出,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且2017年7月1日-7月26日期间,原告公司装修,被告在家待岗,原告未能支付被告工资。综上,请求法院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原被告各执一词
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呢?


原告应否支付被告2017年7月1日至7月26日期间工资?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原告因公司装修要求员工回家,在此期间内,原告仍应视同被告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数额为:9350元/月(月工资标准)÷21.75×18天=7738元。


诉讼中,被告自愿在其应得的2017年7月工资中扣除社保的个人缴费部分301.06元、公积金192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应支付被告2017年7月1日-7月26日期间的工资:7738元-301.06元-192元=7245元。


原告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以“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人社部门申请办理劳动关系终解手续,但未能提供任何关于“劳动者本人提出”的证据,劳动者亦予以否认,故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工作已满一年六个月,未满两年,原告应支付赔偿金9350元/月×2个月×2=37400元。


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科技公司支付被告魏函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26日期间的工资7245元。
三、原告科技公司支付被告魏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7400元。

用人单位应当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不可以违规甚至涉嫌违法的行为获得利益,也不可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