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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不分割房屋拆迁款不影响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
发布时间:2018-10-26 点击率: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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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少林 王晓理  泰州姜堰法院
基本案情
  姜堰镇的汤某与蒋某育有两子一女,儿子汤某一、汤某二与女儿汤某某,三人均已成年。原告原有住房被拆迁后,搬至汤某一家的车库居住。汤某一却停掉了车库的水电,将原告二人赶至汤某二家中,汤某二也不愿意接纳原告二人,原告二人生活、居住因此没有了着落。原告将汤某一、汤某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为其安排住房并按月补贴生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赡养父母,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为其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经过法院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的拆迁补偿款分给两被告,汤某一为两原告安排住处,两被告需定期探望两原告,并承担两原告的生活、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三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恶劣的房屋”。原告的原有住房被拆迁,无论老人是否分割属于自己的拆迁款,二被告作为老人的子女,均有义务为老人安排住房,更不应当断水断电将老人赶出家门或拒绝接纳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