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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管主张“二倍工资”,法院为何“say no”?丨案件快递351
发布时间:2018-10-26 点击率: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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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妍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然而
本案中这名人事主管遇到类似问题
却没有申诉成功
这是为何?

2017年2月7日,魏某进入某液压公司工作,担任公司综合管理副总,由液压公司按照10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工资。魏某负责的一部分工作是为新进员工填写劳动合同、指导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并将员工签字好的劳动合同放置在固定地点等待公司指定的人员审核盖章。魏某入职后不久,便按照与公司约定的工作内容填写了一份本人的劳动合同置于前述固定地点,等待液压公司盖章,但液压公司一直未予盖章。2017年10月7日左右,魏某将该份未盖章的劳动合同自行取回。后提起仲裁。
魏某仲裁请求:液压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0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液压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魏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0000元。
液压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无须支付二倍工资70000元。一审法院判决同仲裁。液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魏某仲裁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在于惩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从本案来看,魏某职责为人事管理,负责签订劳动合同,其应勤于履职,辅助液压公司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形式、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现液压公司与魏某的劳动合同未能盖章是魏本人失职所致,“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 ,且双方实际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八个月之久,并没有损害魏某的权利。故二审法院驳回了魏某主张二倍工资的请求。
供稿单位:无锡中院劳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