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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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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中发生事故后派遣单位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18-10-21 点击率: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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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开发区法院  3天前
案   情
2014年12月31日,耿某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人力资源公司将耿某派遣至某保险公司从事保险相关岗位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约定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公司为耿某办理,个人部分由耿某委托人力资源公司按月代扣代缴。
2015年3月28日14时10分左右,耿某在上班途中与杨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至甲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4月27日出院,期间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耿某住院期间人力资源公司未派员护理。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后耿某于2015年8月初继续上班。
2016年2月15日,人力资源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决定于2016年2月15日终止与耿某的劳动关系。耿某、人力资源公司对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2月15日终止无异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4月1日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耿某为工伤。
2016年8月16日至2016年9月5日,耿某入住乙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行左桡骨远端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
2017年5月18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耿某构成九级伤残。耿某为此支付鉴定检查费共306元。
2017年11月7日,耿某申请劳动仲裁,因仲裁委未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耿某不同意仲裁委受理,于2018年1月3日诉至法院。
另:人力资源公司于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期间为耿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耿某受伤前,其2015年1月份工资为9965元、2015年2月份工资为8811.87元、2015年3月份工资为14036.66元。耿某2015年4月至7月期间实际领取工资13511.89元。
耿某主张
要求人力资源公司支付鉴定费306元、护理费5000元(50天×1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132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8440.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
人力资源公司抗辨
耿某虽然于2014年12月31日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属于劳务派遣,实际用工单位是某保险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和某区支公司,耿某的损失应由被告公司和用工单位一起承担。
法院判决
一、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耿某护理费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236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500元。
二、驳回耿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耿某所受伤害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耿某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公司将耿某派遣至相关公司工作,耿某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人力资源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耿某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人力资源公司已经为耿某缴纳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工伤保险,故耿某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公司依法支付。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为耿某缴纳工伤保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而用工单位也未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在此情形下,人力资源公司抗辩要求用工单位一起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即使人力资源公司与用工单位内部之间有约定,也不影响耿某向人力资源公司主张权利,人力资源公司与用工单位之间可以另行按照其内部约定主张相关权利。
对耿某主张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关于鉴定费306元。耿某鉴定费306元得到相关票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关于护理费。耿某受伤后在甲医院住院治疗30天,该期间人力资源公司未派员护理,故法院酌定该期间的护理费为300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耿某主张的2016年8月16日起在乙医院住院治疗20天期间的护理费,法院认为,耿某与人力资源公司的劳动关系虽然已于2016年2月15日实际终止,但是耿某此次住院治疗行的是术后内固定取出术,属于该起工伤事故所受伤害的后续治疗,与该起工伤事故具有因果关系,故耿某应当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对于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人力资源公司仍然应当承担,本院酌定该住院期间护理费为2000元。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对于耿某的停工留薪期,耿某在受伤后于2015年4月27日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后耿某于2015年8月继续上班,故本院酌定耿某停工留薪期为住院期间一个月加上出院休息三个月。根据耿某受伤前所发平均月工资水平与停工留薪期内所发工资数额情况,本院酌定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耿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0236元。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耿某九级伤残,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的本人工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由人力资源公司用人单位支付,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相关规定,耿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500元。
故根据以上事实,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耿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为:护理费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0236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