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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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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法讲堂】董永强:“合同履行地”该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8-10-19 点击率: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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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董永强  金山法院 

编者按
合同履行地是确定民商事管辖的重要联结点,2015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的认定规则发生了变化,取消原先特征义务认定原则,改为根据原告诉请并结合其在合同中履行的义务加以确定,实践中对“合同履行地”的认定规则也颇具争议。
依托于金山法院开设的“审判业务骨干讲堂”,本期我们邀请到了“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董永强,他结合司法实务中碰到的问题,为大家详细梳理 “合同履行地”的认定规则。

主讲人:董永强
立案庭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
从事审判工作25年,曾荣立上海法院系统个人二等功、三等功,主审的案件多次获评上海法院精品案例,主审的杨某诉上海某热镀锌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侵权案,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
一、法条速递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款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上位法依据。即诉请义务履行地规则,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侵权之诉、不当得利之诉、无因管理之诉不属于该条款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二、有约定情形下的合同履行地认定规则
有约定从约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应以书面约定为准,当约定的地点与实际履行地发生冲突时,以约定地为准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当事人书面合同中,只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或“履行地”的,才能认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这节事实成立,方可适用现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并确定相应的管辖法院。
<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辖16号民事裁定书

三、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的合同履行地认定规则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具体而言,在适用该条款时,应首先确定原告诉请的类型,即货币、不动产或其他义务;其次,需将原告的诉请与其在合同中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对照;最后,当原告诉请与合同中其所享有的权利一致时,才可依据诉请类型导入对应的合同履行地,即“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1
关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给付货币→并不限于合同标的仅为货币的借款合同,其他合同亦可适用。
 接收货币一方→指向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即原告在合同中是否是接受货币方,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
2
关于“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将不动产专属管辖范围规定为,物权纠纷和特定的几种合同纠纷。因此,以前凡涉及不动产纠纷皆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执法观念应当改变。在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原告诉请中必须主张“交付不动产”,不能在无此诉请的情况下,仅因争议涉及不动产或由不动产引发而认定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即使确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应注意区分不动产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
3
关于“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理解
“履行义务”的“义务”是指合同中的特征义务,如买卖合同中的交货义务,服务合同中的服务义务、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义务等。
“合同履行地”是指,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为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而非履行义务的地点。
时间点的确定,履行义务一方住所地应以起诉时为准,如果起诉时合同中履行义务的一方已将相关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当事人的,仍应按照原履行义务人的住所地确定管辖。
4
根据上述认定规则,如有多个合同履行地的,应当依照合同主要内容确定履行地。无法区别的,两个以上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5
几种合同的特殊规定
“合同履行地”管辖的特殊规定


四、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情形下,合同履行地的认定规则
合同未履行: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是否履行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对合同是否履行作形式审查,可概括为,合同各方均未履行其合同中约定的主要义务,即视为合同未实际履行。
文 | 董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