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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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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老房子前世今生终查清 继承人房屋登记获受理
发布时间:2018-10-12 点击率: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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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三中院
65岁的邵先生今年遇到一件麻烦事。



他母亲徐某遗留有一套位于青浦区某镇的约30平方米的老房,他手里只有该处房屋落实私改房政策时发的产权通知书。

今年1月,他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继承房产登记,可是房产登记机构却对他的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邵先生

早就知道继承遗产手续繁琐麻烦,可是为什么我连第一步的确认产权都没通过,这是为什么啊?

房产登记部门的解释是,邵先生要求继承的房屋,没有办理过不动产登记,也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等物权登记凭证,因此不予受理邵先生的房产继承转移登记。

也就是说,邵先生要继承其母亲的房屋,首先要证明这个房屋是他母亲的,现在邵先生拿不出母亲的房产证,房管部门也没有显示该处房产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就无法证明这个房子是他母亲的,接下来的继承申请也就无从谈起了。



那么,邵先生的母亲对这个老房子到底有没有办过产权登记呢,这个问题成为邵先生能否顺利申请房地产继承转移登记的关键。

承办该案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合议庭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针对案件的实际情况,多考虑了两个问题:

1   
上诉人母亲1994年私房落政,涉案房屋产权发还后权利来源清楚,能否作为产权判断的依据?

2   
上诉人因不能提供涉案房屋产证而被登记部门拒绝受理,但登记部门是记录、公示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利相关信息的法定部门,是否已经尽到职责查阅不动产登记簿以明确排除涉案房屋没有办理权利登记?

可是老房子建造于解放前,所在的街道名称、门牌号几经变革,给查证带来很大困难。



为了查明事实,法官与房产登记部门多次沟通,房产登记部门对涉案房屋的有关情况又作了进一步实地核查,走访了有关部门,翻查了历史资料,最终查询到邵先生母亲已经于1995年办理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且该房屋门牌号现已发生了变更。



10月10日下午,本案在上海三中院开庭,院长陈亚娟担任审判长,被上诉人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局长宋唯出庭应诉。



庭审现场,被上诉人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向邵先生陈述了相关情况,该局局长宋唯当庭表示将重新受理上诉人邵先生的申请,并就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的法定途径和条件作了详细解释。

上诉人邵先生表示诉讼目的已经达到,没有诉讼必要,故当庭申请撤回上诉和原审起诉,合议庭经审查后予以准许。至此,一起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行政争议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邵先生可以依法申请对该处房屋继承了。



 不过,还要多说两句

被上诉人作为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能部门,具有不动产的相关信息资料,而上诉人长期不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以及上诉人的一些家庭方面等客观原因,使上诉人掌握涉案房屋的信息有限,特别是上诉人对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查阅愿望必须依赖于被上诉人的有所作为才能实现。

如果被上诉人在办理上诉人申请时,积极全面查实涉案房屋的相关资料,并对上诉人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会避免本案的行政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