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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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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归谁 申请表里找答案
发布时间:2018-09-27 点击率: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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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父亲订立遗嘱将农村的自建房留给儿子,女儿却认为对于房屋自己也有份,并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自建房一直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该如何判断其所有人呢?

“我们村有个风俗,就是嫁出去的女儿如同泼出去的水,这套房她怎么还有份呢?更何况当初建房时,她又没出钱。”2018年1月以来,家住南通市通州郊区的蔡国坤因为分割自建房很心烦。
蔡国坤和妻子育有一儿一女。儿子蔡风2003年大学毕业,在一家企业上班,户口也迁到单位。女儿蔡雨在郊区开了一家美甲店,生活还算舒心如意。
2010年,蔡国坤居住的村子要建集中居住区,原有的平房被拆迁。夫妇俩拿着14万元拆迁补偿款和儿子给的一部分钱,在集中居住区申请建了一栋面积180平方米的二层楼房,但一直没进行产权登记。
申请建房时,蔡风已在市区成家,蔡雨和父母住在一起,因此建房申请表上就填了蔡国坤夫妇和蔡雨。
楼房建成后,蔡雨也嫁到城里,日子越过越好。然而,2016年蔡国坤的妻子因病去世。就在母亲生病期间,蔡风和蔡雨因陪床护理、支付医药费等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嫌隙越积越深。
妻子去世半年后,蔡国坤将两个子女叫回家,并明确告诉蔡雨,依照农村风俗,嫁出去的女儿不能分任何财产,家中的自建房只有蔡风可以继承。
蔡雨不满意父亲如此分配,认为房屋她也有份,将父亲和哥哥告到通州区法院,请求法院认定父亲订立的遗嘱无效,确认她享有房屋份额。

法庭上,蔡风辩称,当年家中建房他投入1万元,妹妹没有任何贡献,只是在母亲病重时尽了义务,房屋归父母所有,与妹妹无关,父亲可以通过遗嘱的形式将房屋留给他。蔡国坤也坚持认为,应按照农村习俗,由儿子继承房屋。
没有进行产权登记的自建房,归谁所有呢?出嫁的女儿,能享有房屋份额吗?法官认为,建房前蔡雨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建房申请表上是蔡国坤夫妇和蔡雨的名字,因而房屋应归三人所有。蔡国坤夫妇各占房屋35%的份额,蔡雨占30%。而建房时蔡风投入的1万元,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不代表他享有房屋份额。
另外,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都平等地享有继承权,因而在蔡国坤妻子去世后,她的房产份额由丈夫和儿女各继承三分之一。法院判决,由于房产并非归蔡国坤一人所有,他订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蔡国坤对判决不服上诉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南通市中级法院家事合议庭审判长曹璐解释说,这个案子表面看是继承纠纷,但法院裁判时首先要将遗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

如果自建房办理了产权登记,那么根据登记的权利人,可以判断出房屋归谁所有。可现实中,大多数农村自建房都没办理产权登记,这时确定房屋权利人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建房是以“户”为单位,在确定一“户”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时,一般以该户村民人数为主要参考依据。因此,建房用地申请表上记载的申请人,不论其是否成年,均对该房屋享有产权份额。
这个案子中,建房申请人为蔡国坤夫妇及蔡雨,他们属于自建房共有人。而蔡风当时户口在城里,农村的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所以他不能成为建房申请人。考虑到建房资金和劳务主要来源于蔡国坤夫妇,法院在房屋份额权益分配上对两人适当进行了多分,确定房屋份额蔡国坤夫妇享有35%,蔡雨享有30%,三人只能就自己拥有的房产份额部分来进行处分。

(作者:顾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