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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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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速递】祖屋翻建后被拆迁,未出资人是否有权分割补偿款?
发布时间:2018-09-27 点击率: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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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快,城市功能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乡村摆脱了过去的面貌,正式划入城市的版图。在这个过程中,拆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经过拆迁,许多人能在短时间内收获一笔丰厚的安置费,但是许多矛盾也随之而来。

案情简介
曹某夫妇二人祖籍扬州,在盐城工作,共育有四子女,即曹某生、曹某玉、曹某林、曹某珍。1962年后,四子女相继回到扬州生活。曹父病退后,原告曹某玉前往盐城“接班”。1984年,因房屋年久失修,被告曹某生、曹某林兄弟二人以母亲的名义申请翻建了祖屋。2016年下半年,翻建后的房屋被拆迁,由曹某兄弟二人分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拆迁补偿款。
原告曹某玉认为其有权继承父母遗留房产因拆迁获得的部分补偿款,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2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被告曹某兄弟二人均认为房子系其共同建造,不是父母的房产。第三人曹某珍则称,房屋是曹某兄弟二人所建,原告曹某玉不应当要求分割补偿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4年翻建该房屋时,因曹某夫妇二人年龄较大,根据当时家庭状况及曹某兄弟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主要由曹某兄弟出资翻建了该房。考虑到翻建前后房屋质量的差异及出资状况,在客观状况无法进行价格评估的情况下,法院酌情确定原房屋价值占翻建后房屋的10%,故2016年房屋被拆迁后获得的相关补偿应包含曹某夫妇遗产转化的拆迁利益,应由其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办理。
对于拆迁补偿款的析产,法院分别酌情扣减相关装修、定附着物等补偿后,确定曹某兄弟各获得房屋补偿60万元、36万元,按照相应比例,应各给付原告曹某玉15000元、9000元。




    法官提醒 


金钱有价,亲情无价!在面对因物质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时,矛盾双方应多沟通、多交流,妥善解决纠纷,不能因物质利益而疏远了亲情,毕竟亲情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财富。


行政庭 周心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