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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来袭,行人被楼上坠落物砸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8-09-22 点击率: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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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来袭,行人被楼上坠落物砸伤谁担责?“山竹”过后,这些问题你该知道

原创: 广州中院 

广州案例 ● 第三十一期

提起上周登陆广东的超强台风
“山竹”
呼啸的风声仿佛还在耳边回响


加固玻璃的米字胶带
彻底被广东人民玩坏了

外墙玻璃是这样被“拍碎”的



台风过后
广东人是这样“穿越丛林”去上班的



汽车是这样“趴窝”街头的



这种极端天气也带来了许多纠纷,是风之过还是人之错?我们来看一起因台风吹袭致建筑物的搁置物坠落伤人而引发的纠纷,搁置物的管理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请一起走进今天的广州案例。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29日,超强台风“纳沙”登陆广东,广州地区出现大风及暴雨的恶劣天气。当天中午12时许,租住在广州市荔湾区西坑新村某宅基地房屋3楼的小冰的母亲携带年仅2岁的小冰在楼下空地准备走进屋子时,一把铝合金梯子突然从楼上坠落砸中小冰头部,致小冰头面部多处受伤且右侧第一肋骨骨折。经鉴定,小冰的伤残程度为九级。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坠落的铝合金梯子原放置在房屋的五楼天台,被斜靠在墙上,没有固定,该梯子由居住在该房屋四楼和五楼的周某强家庭使用及管理。



为此,小冰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周某强一家(周某强、妻子梁某芬、女儿周某贤)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73932.83元。

周某强一家则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因为,是台风把铝合金梯子吹下来的,他们已把梯子放好,已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台风吹袭致梯子坠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能否以此作为减轻或免除梯子管理人侵权责任的事由?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❶ 周某强、梁某芬、周某贤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小冰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3731.1元;
❷ 驳回小冰要求周某强、梁某芬、周某贤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 钟淑敏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少年家事审判庭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砸伤小冰的铝合金梯子属于周某强、梁某芬、周某贤家庭所有,周某强、梁某芬、周某贤均为成年人,理应对搁置在其居住房屋天台的梯子履行谨慎的安全管理义务。但很遗憾,三人在明知有台风的情况下,未能将搁置在天台的梯子放置到安全的地方或将梯子固定好,最终导致梯子从楼上坠落砸伤小冰。周某强、梁某芬、周某贤对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梯子没有尽到谨慎的安全管理义务,亦未能举证证实其没有过错,因此,应对小冰受伤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一起物件致人损害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本案的铝合金梯子作为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其坠落造成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周某强等人认为其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本案事故的发生是台风吹袭梯子所致,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应予免责。

那么台风吹袭导致的梯子坠落
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能否以此作为减轻或免除
梯子管理人侵权责任的事由?

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作为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的涵义。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与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笔者认为,认定不可抗力,应符合上述三要素。同时,不可抗力成为免责事由,还必须符合不可抗力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以及侵权人对损害后果不存在过错的条件。

 一、主观上的“不能预见”

“不能预见”是指侵权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对不可抗力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能预见到的。不能预见要求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如果侵权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则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关于能否预见的标准,应根据不可抗力发生当时的科技水平,一般人对该事件无法预料。某类客观现象及其造成的损害结果能否被合理预见是判断行为人注意义务存在与否的关键。其一般应以善良第三人的通常认识标准来判断。

本案中,广州处于华南沿海地区,夏季台风多发,周某强等人作为土生土长的广州人,应当知道台风的威胁性,周某强等人将梯子搁置在天台上,应当预见台风吹袭可能会导致梯子坠落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并未对梯子履行谨慎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其对梯子坠落致人损害在主观上存在过失,故不属于不可抗力中“不可预见”情形。

 二 、客观上的“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不可抗力中的“不能避免”,是指不能使事件不发生。尽管侵权人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仍不能防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出现。相反,如果经过侵权人的努力可以使不可抗力事件不发生,那么,该事件则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中的“不能克服”是指不能消除损害后果,亦即针对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而言,这种损害是无法挽回和缩小的。这也表明事件的发生与造成的损害有必然性。

本案中,台风虽属于自然灾害,但是从周某强等人的生活经验来推断,其只要对梯子履行了谨慎的管理义务,将梯子放置于室内安全的地方,或将梯子固定好,本案的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损害后果亦完全可以克服。因此,周某强等人没有放置好梯子导致被台风吹袭坠落伤人,不属于不可抗力中“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形。

 三 、作为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的审查

不可抗力导致免责,必须是不可抗力成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能产生任何作用。因此,诉讼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

❶ 不可抗力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凡无因果关系的,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❷ 侵权人有无过错。不可抗力免责原则要求侵权人无过错,如其有机会防止不可抗力所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但因其过错未能防止,则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不能成立。

❸ 侵权人的行为在发生不可抗力条件下对所造成损害后果的作用。凡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未尽法定义务减轻损失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铝合金梯子从天台坠落伤人,虽然台风吹袭是其中一个原因,但周某强等人没有对梯子履行谨慎的管理义务也是发生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周某强等人对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因此,周某强等人以台风吹袭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不应支持。

综上,周某强等人将铝合金梯子搁置在其房屋天台上,在应当预见台风吹袭可能致梯子坠落伤人的情况下,未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未对梯子履行谨慎的管理义务,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本案中台风吹袭不是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台风吹袭致梯子坠落不属于不可抗力,周某强等人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抗辩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判决由周某强等三人共同向小冰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法官提醒

不可抗力不是免责金牌!台风天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尽量待在家中不要随意外出,还要记得把家里阳台、窗台的搁置物搬回室内安全的地方哦~


来源 | 广州中院
编写人 钟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