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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华,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中国法学研究会会员、原为大法学教师、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副主任。自年月至今,在常熟广播电台交通法制栏目担任嘉宾,进行义务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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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亏损后仍承诺拿回本金 法院判决该”保底条款“有效
发布时间:2018-09-22 点击率: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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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建兵  江苏高院 

期货市场以小博大,受到一些投资者的青睐。然而,在跌宕起伏的行情曲线背后,有人快速致富,也有人因投资失败惹来纠纷。

因为一次拆迁,家住南通的杨丽有了一大笔钱,也引来亲朋好友的羡慕。2015年底,杨丽参加朋友聚会,认识了期货操盘手朱强。聚会中,朱强侃侃而谈,讲述他的客户如何通过炒期货成为千万富翁。朱强的一番话,让杨丽动了心。临别之际,两人互加了微信,并表示以后有机会合作炒期货。

一个星期后,杨丽收到朱强的微信。朱强表示,近期行情不错,是炒期货的好时机。在朱强的建议下,杨丽在香港海通证券开设了期货账户。随后,两人通过微信聊天约定,杨丽委托朱强炒期货,如果赢利,朱强可以提取利润的40%作为酬金。

杨丽陆续向期货账户里汇款684万港币,而朱强也开始依照约定开始买卖期货。杨丽幻想着通过炒期货再大发一笔。然而,她却忽视了期货市场风险难料。2016年1月27日,杨丽查询期货账户,惊讶地发现亏损了100万港币。她在微信上询问,朱强却淡定地回复:“不要担心,亏损很快会赚回来。”

又过了两个月,账户上已经亏损360万港币。杨丽再次询问,朱强则承诺:“保证你拿回本金,否则我赔偿你的全部损失。”

有了这句话,杨丽稍微放心了一点。可每次查询期货账户金额,她仍会失望焦虑。因为账户的资金额虽有所回升,但整体上还亏损300万港币。

在接下来的一年里,朱强做足功课,谨慎操作,可惜天不遂人愿。到了2017年底,杨丽对朱强不再信任,要求其停止操作期货账户,这时杨丽已亏损577万元港币。

朱强觉得还有翻盘的机会,让杨丽稍安勿躁。两人多次协商无果,杨丽便告到崇川区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已形成的事实委托理财关系,要求朱强依照承诺,赔偿她的全部损失577万港币,或者等值人民币47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丽和朱强在微信沟通时,并没有约定委托理财的有效期,因而杨丽可以随时要求解除。而朱强承诺保证杨丽拿回本金,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众所周知,理财本身是有风险的,这种稳赚不赔的保底条款有悖公平原则,应认定无效,对于已经产生的亏损,应该参照双方关于盈利分配比例予以分担。于是,法院判决解除杨丽和朱强的委托理财合同,朱强应赔偿杨丽炒期货损失总额的40%,即231万港币,或者等值人民币189万元。

朱强认为自己操作期货并没有明显过错,不应该赔偿杨丽的损失,上诉到南通市中级法院。

南通市中级院审理后认为,杨丽和朱强并没有就亏损后如何处理做出约定。而所谓的“保底条款”其实是在出现大额亏损后,朱强单方面作出的承诺,其目的在于获取杨丽的信任,以便能继续操作期货账户,并获得期待中的利润分成。朱强明知期货市场存在巨大风险,在已经发生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仍以承诺的方式换取合同继续履行,这种承诺是真实自愿的,合法有效。

最终,南通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朱强承诺的“保底条款”有效,应赔偿杨丽的全部损失共577万港币,或者等值人民币472万元。

法官说法:

亏损在前,承诺“保底”有效力

杨丽和朱强争议的焦点是“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对此,南通市中级法院的季建波法官解释说,个人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确保委托人收回本金,或者在收回本金的基础上获取一定收益的条款。在一般情况下,由于理财风险无法预测,因而“保底条款”都会因有失公平而得不到法院认可。

不过,在这个案子中,朱强承诺保证杨丽的本金,与一般“保底条款”是存在区别的。朱强作出保底承诺是在已经发生重大亏损之后,作为经验丰富的操盘手,他应预估到可能的后果。因而与事先签订保底条款相比,在亏损后做出保底的承诺,更能体现出其自愿承担损失的意思表示,及对自身操作水平的充分自信。对于朱强而言,这种承诺不存在所谓的显失公平。杨丽正是基于朱强的承诺,才继续委托他操作,以致于发生了更大损失。而朱强自愿做出的承诺,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就是有效的。(文中主人公均为化名)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